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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2014年,林涛与周婷确立恋爱关系并开始同居。2020年9月,因周婷尚未满足北京连续5年社保的购房资格,二人商议:由林涛出面,以周婷名义购买一套商品房(以下简称“一号房屋”)。
具体操作如下:
林涛母亲向其账户转账120万元;
林涛支付首付款134万余元至甲房地产开发公司;
周婷作为买受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并以其名义办理组合贷款140万元(含公积金贷款16万元);
自2022年2月起,林涛按月向周婷账户转账用于偿还房贷;
房屋交付后,由林涛办理收房手续、缴纳契税、物业费,并实际占有使用;
购房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等原件均由林涛持有。
2021年底,双方分手。为明确权属,二人于2022年3月14日签订《协议书》,载明:
“一号房屋系林涛借用周婷名义购买,林涛为实际出资人和所有权人,周婷应配合办理过户、提前还贷等手续。”
2023年,林涛取得北京购房资格,要求周婷配合解押并过户,遭拒。周婷称:
“房子是为结婚买的,我付了定金,也转过钱给他。那份协议是他逼我签的,而且用我公积金贷款违法,协议无效!”
林涛遂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协议有效、房屋归其所有,并要求周婷配合提前还贷。
二、裁判结果
✅ 确认《协议书》合法有效;
✅ 周婷须配合林涛办理一号房屋的提前还贷手续;
❌ 驳回林涛“确认房屋归其所有”及“立即过户”的请求。
关键结论:
恋爱期间借名买房,分手后补签协议可被认定为真实意思表示;
实际出资+长期还贷+占有使用+持有原始凭证,足以证明借名关系成立;
但房屋属“限房价、竞地价”项目,未满5年禁售期,暂不能过户。
三、法院说理要点
借名买房关系成立
首付款134万余元由林涛账户直接支付给开发商,资金来源清晰;
月供由林涛持续偿还;
房屋由林涛收房、装修、居住,相关票据原件均由其保管;
双方签署的《协议书》对权属、出资、过户义务作出明确约定。
《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周婷称“受胁迫签署”,但未提供任何证据(如报警记录、录音、证人);
协议签订于分手后数月,无紧急或异常情境,法院不予采信“被迫”说法。
使用他人名义申请公积金贷款,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法院认为:虽以周婷名义办理公积金贷款,但贷款实际由林涛偿还;
该行为未造成公积金基金损失,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故不构成合同无效事由。
房屋暂不能过户,因政策限制
一号房屋为“限房价、竞地价”项目,取得产权证未满5年,禁止交易;
林涛可待2028年11月后(满5年)再行主张过户。
同居期间其他经济往来,另案处理
双方存在频繁转账,但无法证明与购房直接相关;
如有析产争议,可另行起诉。
四、律师提示(北京房产律师 靳双权团队)
恋爱/同居期间购房,务必书面明确权属!
本案胜诉关键在于分手后补签的《协议书》。若无此文件,仅凭转账和居住,风险极高。
“限房价”“共有产权房”等政策房,即使借名成功,也可能多年无法过户!
务必查清房屋性质及限售年限,避免“赢了官司,拿不到房”。
公积金贷款借名风险极大:
虽本案未认定无效,但多地已有判例以“违反行政法规”为由否定合同效力。慎用他人公积金资格!
“胁迫”需举证,否则难被采信:
周婷称被骚扰、被迫签字,却无任何证据,法院直接驳回。口头抗辩无效,必须有录音、报警、证人等。
最佳操作建议:
✅ 签订书面借名协议(注明出资、权属、过户条件);
✅ 所有款项从自己账户直接支付至开发商/银行;
✅ 保留收房、装修、缴费全套凭证;
✅ 取得购房资格后立即起诉确权+过户。
警示案例:
林涛虽赢了官司,却要等到2028年才能过户。若周婷在此期间债务缠身,房屋可能被查封!
借名买房,永远是“高风险、高成本”的无奈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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