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环境网)
转自:中国环境网
记者近日了解到,2025年,广东省珠海市生态环境局共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案件31宗,不予处罚总额523万元,同比增加29.7%,以柔性执法为全市企业的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2025年以来,珠海市生态环境局打造“双高”(经济高质量发展、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协同发展体系,构建“专家+保姆”式生态环境全方位企业服务平台二十条措施,全面完善不予行政处罚制度,将《行政处罚法》不予处罚情形结合生态环境保护场景全面落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同时大力推行“容缺、容错”双包容制度,支持企业在行政处罚决定正式作出前,有正当理由即可启动执法观察期制度。
执法有据,特点鲜明
据介绍,在不予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中,执法工作严格锚定法律依据与政策导向,实现了执法有据、裁量有度。
31宗不予处罚的案件里,6宗适用《珠海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观察期适用制度》、6宗对照《广东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条款、19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不予处罚案件体现了地域与类型指向性清晰的特点。如在地域分布上,不予处罚案件集中于香洲、金湾、斗门、富山等工业发展核心区域,与产业布局高度关联,其中香洲、金湾两区案件数量合计占比74.1%,不予处罚金额合计占比64.8%。
在类型划分上,不予处罚案件涵盖未批先建、未验先投、无证排污、超标排放、危废类等多个领域。以建设项目类手续型违法案件为主,包含未验先投14件、未批先建7件,共占案件总数的67.7%;不予处罚金额合计282万元,占总金额的53.9%。
在不予处罚金额区间上,1万元——50万元区间的案件占比达87.1%,成为不予处罚案件的主体区间。
制度支撑,成效凸显
这份亮眼的执法成绩单,源于珠海生态环境执法体系的持续完善。
自202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实施以来,珠海市生态环境局相继出台《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珠海市生态环境领域免予实施行政强制清单》《珠海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观察期适用制度》《珠海市生态环境局打造“双高(经济高质量发展、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协同发展体系,构建"专家+保姆"式生态环境全方位企业服务平台二十条措施》等一系列政策文件。并在全市推行监督执法正面清单、非现场检查等创新举措,构建起具有珠海特色的包容审慎监管模式。
从数据走势来看,2023年至2024年,珠海不予处罚案件数与金额持续增长,2025年与2024年基本持平,标志着珠海生态环境免罚规则日趋成熟。
对管理性、非恶意且环境危害较小的违法行为,执法部门坚持“教育帮扶为主、行政处罚为辅”,指导企业整改隐患、规范经营,既守住了生态环境安全底线,又厚植了企业发展沃土,让“亲”“清”政企关系在法治框架下愈发和谐,为珠海市经济高质量发展与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协同共进注入强劲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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