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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陈国栋早年与前妻育有四名子女:陈建国、陈文斌、陈海涛、陈永康。陈永康先于陈国栋去世,留有一子王振华。
1993年,陈国栋与吴秀英登记结婚,双方子女当时均已成年,未共同生活,未形成抚养关系。二人婚后未生育子女。
陈国栋2005年4月29日,其亲笔书写一份遗嘱,全文手写,内容为:
“立遗嘱人陈国栋,与妻吴秀英共同共有的一号房屋一套,属于我本人的份额,在我故后,遗赠给妻吴秀英,该房产权全部归吴秀英所有。望子女见谅。”
遗嘱落款处有“陈国栋”签名、捺印及日期。
2009年2月15日,陈国栋因心源性猝死在医院去世,事发突然,无长期重病或神志不清病史。
1996年,陈国栋与乙中心签订《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协议》,购得一号房屋,1998年取得房产证。诉讼中,各方均认可该房屋为陈国栋与吴秀英的夫妻共同财产。
2024年3月,吴秀英去世。其两名亲生子女吴志刚、吴雅婷作为继承人,起诉要求继承一号房屋全部产权。
陈国栋的子女及孙辈(陈建国之妻祝桂兰、女陈思思,陈文斌、陈海涛,以及王振华)共同答辩称:
遗嘱虽经鉴定落款签名系陈国栋本人所写,但正文未做笔迹鉴定,无法证明全文为其亲笔书写;
自书遗嘱须由立遗嘱人全文亲笔书写,原告举证不足,应按法定继承分割;
陈国栋去世后,各方曾签署书面协议,同意吴秀英“居住至终老”,暗示其不主张产权。
案件审理期间,司法鉴定机构因样本不足,仅对签名完成鉴定(确认为陈国栋所签),无法对遗嘱正文进行比对。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一号房屋由吴志刚、吴雅婷继承全部产权;
✅ 驳回被告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割的请求。
三、法院说理
法律适用正确
陈国栋于2009年去世,本案依法适用《继承法》。
遗产范围明确
一号房屋系婚姻存续期间取得,属夫妻共同财产。其中50%归吴秀英,50%为陈国栋遗产。
遗嘱形式合法,真实性高度可信
遗嘱为全文手写,有签名、年月日,符合自书遗嘱形式要件;
虽正文未鉴定,但字迹风格与签名一致,内容清晰、逻辑通顺;
陈国栋具备法律认知能力,且立遗嘱时身体健康、神志清醒(猝死非慢性病或意识障碍所致);
被告质疑其立遗嘱时受胁迫或神志不清,但未提供任何证据。
法院认为:在无反证情况下,遗嘱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具有高度可能性,应认定有效。
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陈国栋将其50%份额遗赠给配偶吴秀英,合法有效。吴秀英去世后,该权益由其法定继承人(吴志刚、吴雅婷)依法承继。
“居住协议”不构成放弃继承
被告提交的2009年协议仅载明“同意继母居住至终老”,未涉及产权处分或放弃继承权,与遗嘱不冲突,亦不能推翻遗嘱效力。
四、律师提示(北京遗产继承律师 靳双权团队)
自书遗嘱无需公证或见证,但务必全文亲笔书写+签名+日期;
即使无法全文鉴定,法院仍可综合笔迹、内容、立遗嘱人状态判断真实性;
“同意居住”绝不等于“放弃产权”——这是再婚家庭最大误区;
再婚配偶若无遗嘱保障,极易被排除在继承之外;
重要提醒:
北京大量央产房、房改房涉及再婚家庭。口头承诺、居住安排、亲情默契,均无法对抗法定继承规则。唯有有效遗嘱,才能守护您想保护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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