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纪实】
2003年夏天,一起涉案金额49万元的支票诈骗案在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被告人李兰香受委托为一家新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在领取公司各类证章后,她做了一件让所有人震惊的事:冒用公司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开出支票提走公司账户上49万元注册资金,随后关机失联。
检察院指控诈骗罪,辩护人则认为构成侵占罪。法院经审理认定,李兰香的行为既不是诈骗,也不是侵占,而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本案历经两审,最终明确了票据诈骗罪的认定标准,成为司法实践的重要参考。
01 一份工商代理业务
2003年7月,江西清华泰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华泰豪公司)决定在深圳成立一家新公司——深圳市萨普泰技术有限公司。
公司财务总监孙江海负责联系成立事宜。他找到李兰香,当时李兰香在深圳从事工商登记代理业务。
双方谈妥:由李兰香购买他人证件,以他人名义办理公司设立和税务登记手续,委托费7000元,事成后支付。
为什么要用他人名义?这背后另有原因。但无论如何,双方达成了协议。
李兰香很快行动起来。她非法购买了万勇、刘伟两个虚假身份证。
2003年7月4日,孙江海在招商银行总行营业部(深圳市)开设了萨普泰公司临时账户,分别以万勇(30万元)、刘伟(20万元)为出资人,存入50万元作为注册资金。
李兰香按约定办理了公司的工商设立登记、税务登记手续,刻制了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以及公司法定代表人万勇的虚假印章。
委托事项基本完成。
02 开设一般账户转走注册资金
2003年7月29日,李兰香做了一件没有经过委托方同意的事:她在招商银行总行营业部开设了萨普泰公司一般账户。
开设一般账户需要什么?需要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私章。这些证章正好都在李兰香手上。
开设账户后,李兰香将萨普泰公司临时账户上的50万元注册资金转入一般账户,并以公司财务专用章和万勇私章作为印鉴。
此时,委托方孙江海和清华泰豪公司对此一无所知。
一周后,2003年8月5日,李兰香采取行动了。
她冒用萨普泰公司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万勇的印章开出支票,在招商银行总行营业部从萨普泰公司一般账户上提取现金5万元,并转账44万元至其他公司后提现。
共计49万元,全部被李兰香占为己有。
次日,李兰香即关停手机,携款潜逃回南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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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案发:7000元代理费引发的罪案
清华泰豪公司很快发现了异常。
按照约定,李兰香完成委托事项后,应当将公司各类证章、账户资料等交还委托方,并收取7000元代理费。
但李兰香突然失联,证章也没有交还。
更严重的是,公司账户上的50万元注册资金不翼而飞。
清华泰豪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查,账户上的钱是被人用支票提走的,而开具支票的印鉴,正是李兰香保管的公司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
警方很快锁定李兰香,并在南昌将其抓获。
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赃款49万元,全部发还给清华泰豪公司。
04 庭审交锋:诈骗、侵占还是票据诈骗?
2003年底,南昌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对李兰香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李兰香利用担任海浪乳品公司南京分公司片区管理员的职务便利,骗取该公司钙铁锌奶340,260份,价值323,247元,构成职务侵占罪。
等等,起诉书的罪名和案件事实似乎对不上?
经查,起诉书确实存在笔误。本案的基本事实应当是:李兰香受委托办理萨普泰公司工商登记,在持有公司证章期间,冒用公司支票骗取49万元。
辩护人提出了不同意见:李兰香主观上没有非法侵占的故意,不构成职务侵占罪,而应构成侵占罪。理由是,李兰香保管着被害人的财产,将保管的财产据为己有,属于侵占行为。
同时,辩护人强调:清华泰豪公司在管理上有很大过错,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05 法院认定:构成票据诈骗罪
南昌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的关键是认定李兰香的行为性质。
首先,排除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要求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李兰香与萨普泰公司之间不存在职务关系,她只是受清华泰豪公司委托办理工商登记的代理人。因此,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其次,排除侵占罪。
侵占罪要求行为人合法持有他人财物后非法占为己有。关键问题是:李兰香是否合法持有萨普泰公司的财产?
法院认为,答案是否定的。理由有二:
第一,李兰香受委托办理的是公司设立登记,其代为保管的是公司证章,而非注册资金。公司的注册资金无需任何人保管,存放在银行账户上。
第二,李兰香不是基于对财物的保管关系实现对财物的占有。她并未直接保管着公司资金或资金凭证,仅依据手中保管的公司证章,并不能实现对公司注册资金的占有。她主要是通过骗领、签发、使用支票行为实际取得公司资金的。
这与侵占罪通过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合法持有物的方式完全不同。
第三,认定票据诈骗罪。
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金融票据作为工具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
刑法第194条规定,票据诈骗罪的具体行为方式有五类,其中第一类是"明知是伪造、变造的票据而使用"。
法院认定:李兰香利用保管萨普泰公司工商登记、经营证章的便利条件,以该公司名义申领、签发支票并非法占有该公司财物的行为,属于使用伪造支票的行为。
虽然李兰香开具的支票形式上是真实的,但因未经权利人授权,非权利人意志所为,实质上是假冒他人名义伪造票据,因而无效。
李兰香利用其保管的萨普泰公司相关证章擅自签发支票并使用,将49万元注册资金据为己有,实际上同时触犯了伪造金融票证罪和票据诈骗罪。但因两者存在手段和目的之间的牵连关系,按照牵连犯的处理原则,应以票据诈骗罪一罪处理。
南昌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判决:李兰香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5万元。
06 二审维持:辩护意见再次被驳回
李兰香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李兰香上诉称:将自己保管的被害人的财产非法据为己有,属于侵占而非票据诈骗;犯意的产生源于被害人不支付代理费用,具有从轻处罚情节,请求改判。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了李兰香的上诉意见。
法院认为:
第一,关于侵占罪的辩解不成立。李兰香受委托办理工商登记,在委托事项完成后,仅是临时持有公司证章,而无权使用这些证章,对公司财物不享有任何经营、管理权利,不能认定公司财物由其保管。
第二,关于从轻处罚的理由不成立。李兰香以被害人不支付代理费而产生犯意,不影响本案的定性,且原判对此情节在量刑时已经有所考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7 关键争议:侵占还是票据诈骗?
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在于如何区分侵占罪与票据诈骗罪。
侵占罪的行为特征表现为:合法持有后非法所有,即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以及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
关键是"合法持有"。
本案中,李兰香受委托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在办理完成后,临时持有公司证章。这是否构成"合法持有"?
法院认为不构成。理由有三:
第一,不存在对物进行保管的前提。作为财产犯罪的侵占罪,其侵占的对象应当是具体的财产或财产凭证。李兰香受委托办理的是公司设立登记,其代为保管的是公司证章,而非注册资金。不能以对公司证章的保管,替代对公司财产的保管。
第二,李兰香不是基于对物的保管关系实现对物的直接侵占。财产犯罪具有直接性,侵占罪也不例外。李兰香仅依据手中保管的公司证章,并不能直接实现对公司注册资金的占有;她主要是通过骗领、签发、使用支票行为实际取得公司资金的。
第三,李兰香的行为明显具有更为严重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之于侵占罪,此类行为的危害性更大,不应以被害人是否主张权利、行为人是否拒不退还作为定罪要件。
08 法律启示:票据诈骗罪的认定
本案明确了票据诈骗罪中"使用伪造票据"的认定标准。
根据刑法规定,票据诈骗罪包括使用伪造票据和冒用他人票据两种行为。
区别在于:
冒用他人票据,以真实、有效的票据既已存在为前提,是一种单纯的使用行为。
使用伪造票据,包含着一个出票行为。尽管该出票行为具有表面上的真实性,但因未经权利人授权,非权利人的意志所为,根本上是一个伪造票据的行为,即假冒他人名义伪造票据,因而无效。
本案中,李兰香利用保管的公司证章擅自签发支票并使用,属于假冒他人名义伪造票据,应认定为使用伪造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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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特殊问题:虚假身份设立的公司能否成为被害单位?
本案还涉及一个特殊问题:萨普泰公司是用虚假身份证件设立的,这样的公司能否成为本案的被害单位?
有意见认为:萨普泰公司是通过使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登记的公司,不属于依法设立,49万元应视为实际出资单位清华泰豪公司的财产。
法院不同意这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我国公司采取登记成立主义。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设立登记并发给营业执照,公司即告成立。公司成立之后,即成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完全的法人财产权。
第二,公司登记过程中存在的瑕疵,不必然意味着公司设立登记无效。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办理公司登记时提交虚假证明文件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吊销营业执照。
这说明,公司登记瑕疵可以通过改正得到补救,并不当然导致登记无效。是否撤销公司登记、吊销营业执照,应由公司登记机关决定。
在本案中,萨普泰公司设立登记过程中的瑕疵主要是提供虚假出资人证明文件,这对公司法并不构成根本违反,完全可以通过变更出资人得到改正。
在公司登记机关未作出公司登记无效的决定之前,在刑事司法中认定公司设立登记有效是妥当的。
因此,将萨普泰公司认定为本案被害单位,具有充分的法律和事实依据。
10 警示:代理业务中的法律风险
本案对从事工商代理业务的从业者和委托方都有警示意义。
对于代理从业者:受委托办理业务,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不得利用临时持有委托方证照、印章的便利,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一旦越界,等待的将是刑事责任。
对于委托方:委托他人办理业务,应当加强管理,及时收回证照、印章,防范风险。尤其是涉及公司账户、资金的印鉴,更应严格控制。
本案中,清华泰豪公司在委托事项完成后,未及时收回公司证章,给李兰香实施犯罪留下了可乘之机。虽然法院认定清华泰豪公司的管理疏漏不影响李兰香行为的定性,但这种疏漏确实给公司造成了风险。
李兰香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罚金5万元。49万元赃款虽然被追回,但其人生轨迹已经彻底改变。
为了7000元代理费,铤而走险骗取49万元,结果赔上13年自由,这样的代价实在太过沉重。
【素材来源】
本文根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李兰香票据诈骗案(刑事审判参考第307号)相关判决书及司法文书整理。案件基本事实、判决结果均以法院认定为准,部分细节根据公开资料还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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