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可谁也不可否定,保持队伍的稳定性,对一个单位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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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山东13地市检察院发布公告,招考500多名聘任制书记员,报考要求很宽松:30周岁以下的专科以上学历即可报名,而且还专门规定,“2019年12月5日前,由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招聘的司法辅助、司法行政岗位聘用人员,参加山东省人民检察院聘用制书记员招聘考试的,不限制年龄”。可见,是想将之前各地检察院自己招录的书记员通过统一考试正规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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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可见,山东多地法院正纷纷招录书记员。例如,有法院12月16日公告,“招聘名额为7名,书记员5名(男女不限);驾驶员2名(仅限男性)。”;有法院10月公告,“招考司法服务书记员10名。”
有的法院书记员招录,干脆直接委托给了劳务公司。例如,有劳务公司12月15日发布公告,“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劳务派遣制书记员、驾驶员派遣到临沂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工作,名额为7名,书记员5名,驾驶员2名。”有人力资源有限公司10月发布,“根据工作需要,本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威海市某某区人民法院聘用制书记员3名。”
有公司发布公告,本公司深耕司法服务领域多年,为山东省内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提供涵盖庭审记录、案件辅助、辅助事务外包等在内的专业化审判辅助事务服务解决方案。因业务规模持续扩大及核心人才储备战略需要,现正式启动“司法辅助储备人员招募计划”。招募入职后为企业用工,不具有公务员或事业编等在编身份,不享受在编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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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书记员属于什么性质?
到过司法机关的就会知道,凡是在法院、检察院工作的,都是穿着法院检察院的工作制服,但是很多人不知道的是,尽管身穿统一的制服,从事的工作也没有严格的区别。
在司法机关,不同的人员成分,编制性质乃至工资待遇区分很大,而且可谓形式多样,其中,以书记员、法警等司法辅助岗位,尤其多样。
以书记员为例,以往的几十年来,法院检察院书记员招录用工形式就是多样化,有通过考试、调动等形式进入的,具有公务员或是事业编制的书记员,有法院检察院招录的签订劳动合同的书记员,也有法院检察院招录但不签合同的,还有各个法庭各个科室自己招录的、不签合同的书记员。根据不同的人员来源渠道,书记员内部也是三六九等,尽管干的活都一样。
近些年来,历任领导,历次改革,都致力想要统一司法机关的书记员管理体制,奈何碍于人财物的局限,以及历史遗留问题颇多,困难重重。
如今,在司法机关,有本院自行招聘的书记员,也有有省高院检察院统一招录的聘用制书记员,有地方政府招录的工勤书记员,有一些人力公司派遣到法院检察院的书记员,还有劳务公司直接以外包形式派遣来的书记员。
据此,报考法院检察院书记员岗位的,一定要区分好招录单位,以便于正确认识岗位的性质,规划好自己的职场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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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成分复杂的背后,必然是流动性巨大
经常可以看到有些司法人员撰写的文章内容是,自己的书记员又要换人了,尽管自己是手把手的教会了、用惯了,可考虑到人家的职业未来,还是嘱咐书记员有了更好的职业追求,一定要把握好机会。
还有法院人员发文惊叹,近些年大学生就业压力,已经体现到了书记员的学历上,自己单位招录的聘任制书记员,居然吸引来了一流政法大学的研究生报考,还有执业律师也来报考了。在法院人看来,这些人员不过是将书记员当成了临时性岗位,人家主动是要离职的。
之所以如此认识,归根结底还是,书记员岗位很低的基本工资待遇,根本不更跟政法编制人员比较,更别说拿到绩效工资了。虽然都在一个单位,身穿一样的制服,从事的工作内容都差不多,但工资待遇往往相差数倍之多。
书记员内部,具体而言,省级统一招录的书记员,待遇是最高的,收入也仅能达到月收入三四千元;本院招录的,或是劳务公司派遣的,往往就是仅高于当地的最低工资而已。
为了调动工作积极性,有些地方也会按照工作年限、业绩考核在书记员内部逐年提高、分级计酬,但不过也是每个月几十几百元的收入差别而已。
如此低廉的工资,注定了这样的岗位,仅是能够提供基本的劳动保险待遇和个人的生活保障而已,不能以此来养家糊口。公务员、事业编逢进必考的铁律决定了,即便是工作年限再多,也仅是企业性质的劳动合同关系,没什么职业前景。
书记员流动性大,肯定会对司法工作的稳定性带来影响,而且频频的招录,用人成本也不低
司法工作本身的工作特点之一就是严谨,不仅要求工作成果经得起推敲,而且程序性质的工作细节,也要质量保证。司法实践中,大量的司法程序性事务,包括庭审调查笔录形成、庭审日期安排、司法事务通知、案卷材料收集及整理等等,甚至当事人的诉讼接待和答复,都是由书记员完成的。
都知道司法工作质量终身负责制,可这样制度,并没有办法落实到聘任制的书记员身上。书记员基本都是干个三五年就换一批,而且离职后基本什么待遇没有,如何要求人家终身负责?
当然,也会有一直在法院工作几十年的书记员,特别是经济下行、外部就业形势严峻下。面对这些拖家带口、收入低廉,但司法经验、社会关系经常是吊打正式编制司法人员的,如何管理常常成了司法人员乃至司法领导头疼的事儿。
注:本文系微信公号“语人集法”同步原创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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