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的意义,从来不在文件里,而在回应具体的人与事。这篇关于特邀监督员制度的深度思考,推荐一读。
我向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至今已过去六年。
六年时间里,既无裁决结果,也无一份能够明确回应是非曲直的决定书。作为当事人,我只能反复查询、反映、等待,却始终无从知晓问题卡在了哪一个程序节点,又该由谁对这种长期停滞担责。
在这段经历中,我最深切的感受无关结果,而是:整个行政复议过程,几乎难以被外部力量有效监督。
不久前,我看到司法部微信公众号的一则消息:司法部召开首批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座谈会。
新闻强调,此举是贯彻《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重要举措,是拓宽社会监督渠道、凝聚社会力量的制度创新。监督员的人选涵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家、专家学者以及法律与新闻工作者。
这条新闻让我第一次意识到,原来司法部是设有“特邀监督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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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着这一线索,我在网上进一步检索,才发现司法部不仅设有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还配套设立了“行政复议特邀监督员”制度。
该制度伴随新修订《行政复议法》的实施落地,监督员被赋予监督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参与相关制度研究、搭建政民沟通桥梁等多项职责。
看到这些制度介绍,我心中不免生出一个迟到的疑问:若早知道存在这样一群监督行政复议工作的群体,在我这场久无结果的行政复议中,是否可以请求他们介入监督?
遗憾的是,这个问题很快便有了现实答案。
无论是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还是行政复议特邀监督员,对普通公民而言,几乎都是“不可触达的存在”:既无公开的联系电话,也无对外的电子信箱,更没有任何指引性说明,告知当事人是否有权、以及该如何向他们反映问题。
由此便形成了一个颇为矛盾的现实:监督制度明明已然存在,监督通道却并未真正向社会敞开。
问题或许正出在“特邀”二字上。
这些监督员并非由社会自发推选产生,而是经由推荐、遴选、聘任等程序进入制度体系。其监督权的来源,并非公众的普遍授权,而是行政系统的内部制度安排。
这在客观上决定了,此类监督更容易停留在宏观评价与制度协作的层面,却难以深入到具体案件、具体当事人的权利救济过程之中。
当监督是被“邀请”而来,却无法被当事人主动调用,其制度设计就不可避免地呈现出象征性强、制衡性弱的特征。
《宪法》第四十一条早已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权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
这是公民无需“特邀”即可享有的法定权利。
那么,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便摆在眼前:当“特邀监督”被不断强调与推广,普通公民依法享有的监督权利,其实际效力是否会在无形中被边缘化?
如果“被邀请的监督”更容易被倾听采纳,而来自普通公民的监督声音却长期得不到回应,这样的制度安排,是否在无意间制造出了监督权利的层级差异?
在我看来,即便要设立“特邀监督员”制度,也应当面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允许公民自愿报名参与。
唯有自愿承担监督责任的人,才更有可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至少,应当做到三点:监督员的名单与身份对公众可知,监督的渠道对当事人开放,监督的结果有明确反馈与回应。
否则,再完善的监督制度,也容易停留在文件文本与会议议程之中,难以真正走进现实生活、发挥实际效用。
监督的意义,从来不在于制度设计是否完备周详,而在于能否真正回应具体的人、具体的问题。
当各类监督员的队伍愈发壮大,普通公民却依然不知道该找谁监督、该如何监督时,我们便有必要认真反思:这样的监督,究竟是为了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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