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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养狗的注意了!!!
重要提醒:自 2026年1月1日起,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正式施行。
违法出售或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
遛狗不拴绳伤人等行为,将面临治安处罚,
最高可罚款 1000 元,情节严重的甚至可拘留 10 日。
新规施行时间与总体变化
自2026年1月1日起,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条款正式调整实施。
新规明显提高处罚力度和覆盖范围,进一步压实动物饲养者的法律责任。
律师指出,此次修订通过“加码处罚”,有效提升违法成本,强化社会约束力。
⚖️ 现行法律规定(修订前)
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5条对饲养动物违法行为规定如下: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
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
依照故意伤害他人的违法行为处理,
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新修订法规的三大“加码”变化
北京星竹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斌律师介绍,新法主要在以下方面作出调整:
一、提高原有违法行为处罚标准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生活、放任动物恐吓他人
罚款金额由原来的最高500元,提高至最高1000元。驱使动物伤害他人
适用新法第51条故意伤害他人规定,
因条款整体处罚力度提高,相关违法成本同步上升。
二、新增两类明确处罚情形
新法首次明确将以下行为纳入治安处罚范围:
违反规定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
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
三、遛狗不拴绳将直接追责
王斌律师进一步解释:
违法饲养烈性犬
先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或造成他人受伤的,
可处5日以下拘留或1000元以下罚款。遛犬不拴绳
属于“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
若咬伤他人,同样可处最高1000元罚款。上述两类行为情节较重的,
均可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修订背后的现实考量
王斌律师指出,以往饲养烈性犬、不拴绳遛犬致人受伤的行为,
若不属于故意驱使动物伤人,且伤害程度未达到刑事责任标准,
往往只能追究民事责任,在治安处罚层面存在“真空地带”。
新法通过:
提高原有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拓宽违法处罚适用情形
有效弥补制度空白,增强法律威慑力,
对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来源:北京日报
校对排版丨本文内容由AI编辑排版
法律支持丨刘彤 15863205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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