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幕有亮点属于产品缺陷吗?近日,消费者在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购买了一台价值金额为3599元的显示屏,使用后因发现亮点要求换货,因遭拒遂向区消保委申诉。
经了解,双方的争议主要在于显示屏亮点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产品缺陷”。消费者认为亮点属于严重的产品质量问题。经营者则表示,亮点属于正常现象,产品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即使再换一台也不能保证没有同样的情况。
区消保委介入调解后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应当真实、完整地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等信息,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核查,本案中,经营者已在商品展示页面中对显示屏相关特性作出明确说明,消费者在下单前已对产品情况有所了解,经营者已履行相应告知义务。
与此同时,关于产品缺陷的认定,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的定义是:“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本案中,产品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亮点问题未构成不合理危险,因此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产品缺陷。
经区消保委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由经营者向消费者补偿300元,纠纷得到妥善解决。
长宁区消保委提醒,消费者在选购显示屏等电子产品时,应采取以下措施以防范法律风险:一是购买前仔细了解产品特性,询问商家所购产品可能出现的现象;二是保留完整购买凭证,妥善保留购买凭证和沟通记录;三是签订明确的质量协议,如对某些质量指标较为关注,可在购买时提前与商家作出明确约定,以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封面图来源于千库网
撰稿:毛奕云
编辑:陈 莎
责编:高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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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观号作者:上海长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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