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Z女士(化名)投保了一份高额住院医疗保险。在投保时填写的健康告知问卷中,对于“过去两年内是否有任何身体不适或检查异常”等问题,Z女士基于自身认知,认为只是普通的眼干、口干,并未将其与特定疾病关联,且未达到需频繁就医的程度,故勾选了“否”。
投保一年多后,Z女士因出现严重咳嗽、气短、呼吸困难等症状紧急入院。经风湿免疫科和呼吸科系统检查,确诊为“原发性干燥综合征”并发“间质性肺病”。干燥综合征是一种累及外分泌腺体的自身免疫性疾病,而间质性肺病是其严重的、可危及生命的系统并发症。Z女士因此次病情危重,在ICU抢救并长期住院,累计产生医疗费用数十万元。
Z女士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后,保险公司进行了详细调查。调查发现,在投保前约一年,Z女士曾因“口干、眼干”在某诊所就诊的记录,以及购买人工泪液的记录。保险公司据此出具《拒赔决定书》,认为:Z女士在投保前已存在干燥综合征的典型症状(口干、眼干),其投保后确诊的干燥综合征及肺病均是该“既往症”的发展与延续,因此属于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约定的“既往症”范围,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争议焦点:投保前的非特异症状,能否等同于“既往症”?
本案的争议核心在于法律事实的认定:Z女士投保前的“口干、眼干”症状记录,是否在法律和医学上足以构成保险条款中所定义的“既往症”?保险公司能否凭借此记录,免除其对“干燥综合征合并严重间质性肺病”这一新确诊、新发生的严重并发症的赔付责任?
保险公司试图建立“症状—疾病—并发症”的连续性逻辑链,将整个事件归为投保前已存在的健康问题。
君审律所律师对此进行了层层剖析和有力反驳:
- 严格界定“既往症”的法律与合同含义:律师首先审视合同条款。通常,医疗险对“既往症”的定义为:“在保险合同生效前罹患的,被保险人已知或应该知道的有关疾病或症状。” 关键点在于“已知或应该知道的有关疾病”。Z女士投保前,仅存在“口干、眼干”的主观感受和症状,但从未被任何医疗机构明确诊断为“干燥综合征”这一特定疾病。口干眼干的原因极为复杂,包括环境、用眼过度、更年期、其他轻度炎症等,绝大多数并非自身免疫病。将“症状”直接等同于“疾病”,是医学和法律上的重大跳跃。
- 区分“疾病前驱症状”与“应告知的已确诊疾病”:律师指出,健康告知询问的是“疾病”或“检查异常”,而非所有轻微、常见、非特异的身体感受。要求投保人对每一个可能在未来被确诊为某种疾病的潜在、非特异性前驱症状都进行告知,无异于赋予保险公司“事后追溯性拒赔”的权利,无限扩大了告知范围,也超出了普通人的医学认知能力。Z女士在投保时,并无义务、也无能力将普通的眼干口干预见为严重的自身免疫病。
- 聚焦“间质性肺病”作为新的、严重的保险事故:即使退一步讨论,假设投保前的口干眼干与后来的干燥综合征存在关联。律师强调,Z女士本次申请理赔的直接原因是“干燥综合征合并间质性肺病”。间质性肺病是干燥综合征的一种严重的、但并非必然发生的系统并发症。它的出现标志着一个新的、更严重的、独立的健康风险事件的发生。这个并发症及其产生的巨额医疗费用,是投保时无法预见的。保险公司的责任在于承保投保后“新发生”的疾病风险。将投保后新出现的严重并发症,因基础病可能存在潜在关联而全部归为“既往症”拒赔,实质上是逃避了对“新发重大医疗支出风险”的保障责任,违背了医疗险的补偿原则。
- 论证保险公司的调查结论存在“推定”错误:保险公司基于投保前的症状记录,“推定”Z女士投保时已患有干燥综合征。然而,这种推定缺乏确诊依据。从医学上讲,从出现轻微症状到确诊为干燥综合征(需要满足一系列血清学、组织学标准),再到发展出间质性肺病,是一个复杂且不确定的过程。保险公司的拒赔是基于可能性推测,而非确凿的法律事实。
诉讼过程与法院判决
在平凉市法院的庭审中,君审律所律师系统性地组织了证据和论述:
- 出示Z女士投保前的简单就诊记录,证明其仅为症状描述,无明确诊断。
- 重点提交投保后确诊干燥综合征和间质性肺病的全套权威医院病历、实验室检查(如抗SSA/SSB抗体阳性)、影像学资料(肺部CT显示间质性改变),证明本次疾病的严重性、确诊依据的充分性以及治疗的必要性。
- 申请风湿免疫科医学专家提供意见,阐明干燥综合征的诊断标准,以及口干眼干症状的非特异性,强调间质性肺病作为严重并发症的独立性和风险性。
- 论证保险公司将“症状”等同“疾病”、将“并发症”归为“既往症”的逻辑错误及不公平性。
法院经审理,支持了代理律师的意见,认为:
- Z女士在投保前仅存在“口干、眼干”的症状,未被确诊为任何特定疾病,其未在健康告知中提及该情况,不构成对“既往症”的故意隐瞒。
- 保险公司以存在症状记录为由,主张其后确诊的干燥综合征及间质性肺病全部属于免责的“既往症”,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
- Z女士投保后发生的“干燥综合征合并间质性肺病”病情严重,治疗费用高昂,属于保险期间内新发生的保险事故,符合保险责任范围。
因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向Z女士支付医疗保险金2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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