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案例介绍
入职信息:任某于 2018 年 7 月入职北京公司,岗位为某部门经理,劳动合同期限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合同约定公司可因生产经营需要等情形,对员工工作岗位、内容进行合理调整。
调岗背景:2022 年公司业务结构调整,原任某所在某 1 部被撤销。
调岗过程:
2022 年 11 月 2 日,公司向任某发送《岗位调动通知书》,将其岗位由原某 1 部经理调整为某中心运营经理,工作内容仍为元素管理,薪资不变,要求次日到新岗位报到。
11 月 3 日、11 月 4 日,公司分别发送《关于岗位调动的补充说明》《岗位调动提醒通知书》,多次说明调岗必要性、合理性及不报到后果,并与任某多次当面沟通。
员工反应:任某拒绝前往新岗位报到,未完成工作交接,累计连续 4 个工作日未到岗。
公司处理:2022 年 11 月 8 日,公司依据《员工手册》关于“不服从合法调动”“连续旷工”的规定,经工会程序后,向任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员工主张:任某主张所在部门未实际撤销,调岗缺乏真实性与合理性,拒绝调岗不构成违纪,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02
争议焦点
公司基于业务调整的岗位变动是否合理合法;岗位调整合理时,拒绝报到是否构成严重违纪,公司据此解除合同是否合法。
03
法院审理及判决
一审判决:
调岗认定: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员工岗位是正常生产经营所需,劳动者应配合。公司依据合同有权合理变更任某岗位,此次调岗未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属正当合理调整,任某拒绝无依据。
解除认定:公司依据《员工手册》规定与任某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驳回任某要求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调岗认定:企业调整劳动者岗位应具备合理性和正当性。公司与任某合同有相关约定,公司基于部门裁撤调岗,明确调整后工作内容及薪资不变,调岗具备正当性与合理性,无歧视侮辱、故意为难或变相降薪等不合法之处。任某证据不足证明公司恶意调岗。
解除认定:任某拒不接受调岗,公司依据《员工手册》解除劳动合同具有制度依据且符合法律规定。
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日期为 2025 年 7 月 29 日。
案号(2025)京 03 民终 1132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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