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18日,裁判文书网公开了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原告曹某与被告欧某合买了中植集团产品暴雷,原告曹某要求被告欧某返还其支付的50万元理财款及资金占用损失,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双方构成中介合同关系,理财损失属商业风险,驳回了曹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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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凑单"引发的50万纠纷:从闺蜜变"债主"
故事要从2018年说起。曹女士和欧女士经朋友介绍相识,早年间曹女士还托欧女士买过保险和基金,两人算是有过几次"合作"。2022年6月,欧女士突然在微信上找曹女士:"我朋友董某想买个理财,还差30万,你要不要'凑单'一起买?"曹女士想着之前合作挺顺,便转了30万给欧女士。欧女士转头把钱给了董某,用董某名义买了西藏某公司(中植系关联企业)的理财,还把合同、付款凭证发给曹女士,曹女士没提异议。
3个月后,欧女士又来敲门:"又有朋友要凑单,这次用我老公陶某的名义买,你投20万不?"曹女士咬咬牙转了20万到陶某账户,欧女士同样发了合同文件。两次操作,曹女士共砸进50万。
转折发生在2023年。"中植系"风险全面爆发,相关企业陆续暴雷。曹女士买的这两款理财,发行公司都在2024年被法院裁定实质合并破产清算,2000亿资产对应4600亿负债,妥妥的"资不抵债"。钱拿不回来,曹女士慌了——她翻出聊天记录一核对,发现两次都是用别人名义签的合同,自己连认购文件都没见过。
"我是让你帮我买理财,不是让你替我和别人合伙!"曹女士越想越气,认定欧女士"欺骗"了自己,于是起诉要求解除委托关系,返还50万本金加利息。
法院判了:风险自担,别想把"锅"甩给介绍人
庭审中,欧女士喊冤:"我每次都明确说了是和别人凑单、用别人名义买,合同也发你了,你自己没反对啊!"她还搬出北京一中院的破产公告,证明暴雷是发行方的问题,和自己无关。
法院怎么看?法官抽丝剥茧:欧女士两次行为的核心是"报告投资机会+牵线共同投资",典型的中介合同关系(就算没收钱,也参照无偿委托合同处理)。而根据法律,无偿委托关系中,只有受托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损失才赔。
关键来了——这两款理财暴雷,是因为"中植系"企业破产清算,这是投资本身的商业风险,和欧女士有没有"故意坑人"没关系。曹女士作为投资者,明明知道是和别人凑单、用别人名义买,还收了合同凭证,凭什么赚钱时觉得是自己眼光好,亏钱就找介绍人"背锅"?
最终,法院驳回曹女士全部诉求,案件受理费还得她自己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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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曹某的诉求,折射出部分投资者一种常见却难以被法律所支持的心态:获利时心安理得视为己出,亏损时则试图将风险转嫁给介绍人或渠道方。 无论是与熟人合作还是通过中介投资,投资者都应对自己的投资决策负责,不能抱有盈利时享受收益、亏损时就将风险转嫁给他人的侥幸心理。
投资理财领域向来遵循“收益自享、风险自担”的基本原则,不存在“收益归自己、风险归他人”的道理。法院的判决清晰地划出了责任边界:在中介方已履行告知、如实报告等基本义务后,投资的商业风险应由作出决策的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市场从没有"稳赚不赔"的童话,更没有"赚了归我、亏了找你"的好事。无论是找熟人"凑单",还是通过中介、平台投资,你才是自己钱包的第一责任人:
- 签字前多问一句"这钱到底进了谁口袋?"
- 收合同后别嫌麻烦,逐页看清"谁签的字、谁担责";
- 听到"高收益、低风险"的宣传,先摸摸良心问"凭什么轮到我?"
九江这起判决,与其说是"帮欧女士脱责",不如说是给所有投资者上了一课:投资不是赌博,更不是"风险外包"游戏。
下次再有人跟你说"跟我买,亏了我兜底",不妨回他一句:"先把《民法典》第929条(无偿委托责任)念三遍?"毕竟,成年人的世界,清醒比侥幸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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