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闪电新闻12月26日讯 12月25日,滨州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滨州市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政策吹风会,邀请滨州市司法局党组成员、三级调研员韩朝晖,滨州市卫生健康委党组成员、副主任吕兴博,滨州市城乡水务局水政水资源科科长、四级调研员李彦平,共同介绍《滨州市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吕兴博介绍,《滨州市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主要对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的六种违法情形规定了罚则,主要规定在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合格证的人员或者患有影响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安全的疾病的人员、病原携带者,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的;或未按照规定对出水水质进行检测的;或未按照规定公示相关信息的。这三种违法情形,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使用的涉水产品和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安全要求的。这两种违法情形,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供应的饮用水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这种违法情形,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闪电新闻记者 陈帅 滨州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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