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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基于斯洛文尼亚竞争法相关规定,从诉讼核心要素、流程要点、费用机制、证据规则等维度,为企业提供实操性指引。
一、竞争诉讼核心基础:受理范围与法律依据
斯洛文尼亚的竞争诉讼主要分为两类:
1、损害赔偿诉讼,可单独提起,也可在欧盟委员会、斯洛文尼亚竞争保护局(以下简称 “竞争局”)或其他欧盟成员国竞争机构作出侵权决定后提起;
2、合同无效宣告诉讼,协议当事人可请求有管辖权的民事法院宣告违反斯洛文尼亚或欧盟竞争法的合同无效。
诉讼法律依据以国内法为核心,主要包括《债务法典》《竞争保护法》,同时需结合《欧盟运行条约》相关规定;程序层面适用《民事诉讼法》和《集体诉讼法》,其中《集体诉讼法》为受害方联合提起集体救济提供了法律支持。值得注意的是,斯洛文尼亚无专门的竞争法院,所有竞争相关案件均由有管辖权的地区民事法院及其商事庭审理。
二、诉讼主体与管辖规则:谁能起诉?由谁审理?
(一)诉讼主体资格
任何因违反斯洛文尼亚或欧盟竞争法而遭受损害的自然人或法人,均有权依据《债务法典》的一般规则主张损害赔偿。集体诉讼方面,仅支持后续损害赔偿请求(即需已有竞争局或欧盟委员会的侵权决定),原告需具备合法代表资格,可由公共当局(如高级国家检察官)或从事非营利性维权活动的私人法律实体担任,且必须是受害方利益的充分、真实代表。
(二)管辖认定标准
确定管辖法院的核心因素是被告的住所地或注册地,同时侵权行为发生地或损害结果发生地的地区法院也具有管辖权。若被告为欧盟成员国注册企业,可在任一被告住所地的欧盟成员国法院联合起诉。需注意的是,斯洛文尼亚因诉讼周期长、相关判例有限,并非国际损害赔偿诉讼的热门选择地,企业在选择管辖法院时需综合考量。
三、诉讼全流程:从临时救济到上诉终结
(一)临时救济
诉讼全流程中,原告可依据《执行与保险法》申请临时禁令,以保障金钱或非金钱债权的实现。申请金钱债权相关临时禁令时,原告需证明债权存在或可能产生,且被告存在转移、隐匿财产等导致债权难以执行的风险(若被告因禁令遭受的损害微小,可无需证明该风险);申请非金钱债权相关临时禁令时,除证明债权存在可能性外,还需证明执行可能受阻、存在难以弥补的损害风险,或被告因禁令遭受的损害小于原告无禁令时的损失。
(二)审理与终局救济
诉讼程序以对抗制为原则,法院仅基于双方提交的事实和证据作出裁判。独立侵权诉讼与后续损害赔偿诉讼的审理逻辑相近,但独立诉讼中原告的举证责任更重,需自行证明竞争法侵权行为存在(作为非合同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之一),需提交大量文档、专家分析、证人证言等证据。
终局救济类型取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后续诉讼中主要为损害赔偿;独立诉讼中除赔偿外,还可请求法院确认侵权行为并责令被告停止相关行为。损害赔偿范围包括财产损失、利润损失、精神损害及法人名誉损害,法院将根据事实背景和原告证据确定赔偿金额,若金额难以核算,法院可酌情判定,且可参考侵权方的违法所得,也可征求竞争局或其他欧盟成员国竞争机构的意见。
(三)时效与上诉
损害赔偿请求的诉讼时效为 5 年,自侵权行为终止且原告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及侵权方之日起算;同时设有 10 年的客观时效,自损害发生之日起算。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可在收到判决书副本之日起 30 日内提起上诉。
(四)和解与集体诉讼特殊规则
普通商业诉讼中,当事人可自行终止诉讼或达成和解,无需法院许可;但集体诉讼的和解需经法院批准,由和解各方共同申请启动批准程序。集体诉讼可采用 “加入制” 或 “退出制”,具体方式由法院决定。
四、费用与资金支持:成本构成与合规要点
(一)费用承担
法院将根据案件结果按比例分配法定律师费,败诉方仅需承担法定部分,当事人约定的额外律师费不予支持。
(二)风险代理与第三方资助
金钱债权纠纷中,律师可与客户签订书面协议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上限为法院判决支持金额的 15%,集体诉讼亦适用该限制。第三方资助竞争诉讼是允许的,集体诉讼的原告需向法院公开披露资金来源。目前斯洛文尼亚法院登记的集体诉讼已有 24 起,第三方资助已得到实际应用。
五、证据规则:举证责任与合规要求
(一)举证责任与证明标准
举证责任遵循 “谁主张,谁举证” 原则,原告需证明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被告需证明其抗辩所依据的事实。法院作出裁判需达到 “高度真实性” 的证明标准。特殊情况下,卡特尔行为被推定为具有损害性,除非侵权方举证推翻;若竞争局已作出侵权决定,被告不得否认行为的存在及违法性;若其他欧盟成员国竞争机构作出侵权决定,被告可提交相反证据反驳。
(二)证据形式与披露规则
证据形式无限制,专家证言可被采纳,但非法院指定专家的证言证明力低于法院指定专家。披露规则参照《损害赔偿指令》,原告可在诉讼全阶段(包括诉讼前)向被告或持有相关证据的第三方请求提供文档。证人经传唤后必须出庭,否则可能面临罚款并承担相关费用,证人交叉询问是允许的。
(三)保密与特殊证据效力
若涉及商业秘密等保密利益,法院可限制庭审公开,参与受限庭审的人员需承担保密义务。专业保密义务在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更优先的情况下可被突破。竞争局或其他欧盟成员国竞争机构的终局侵权决定具有证据效力,后续诉讼中原告无需再证明侵权行为存在,仅需证明损害结果及因果关系。但需注意, leniency 申请相关的陈述及由此产生的事实不得作为损害赔偿诉讼的证据。
六、特殊抗辩与改革动态
(一)抗辩事由
后续诉讼中无 “正当性 / 公共利益” 抗辩;独立诉讼中被告可提出各类抗辩,但需承担全部举证责任。“转嫁抗辩” 已被引入,被告需证明原告已将超额收费转嫁给他人,原告(包括间接购买者)需证明价格差异的转嫁情况及范围,间接购买者依法享有起诉权。多个基于同一竞争侵权行为的诉讼,经申请可由最高法院合并审理。
(二)法律改革影响
斯洛文尼亚已完成《反垄断损害赔偿指令》和《代表性诉讼指令》的转化实施。2023 年《集体诉讼法》修订后,消费者组织可更便捷地在欧盟范围内提起代表诉讼,集体诉讼的代表资格认定、资金来源透明度等规则进一步完善。企业需关注相关规则对集体诉讼的影响,防范潜在的集体维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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