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先生于一年前为自己投保了一份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在投保过程中,他通过电子渠道完成了健康告知问卷,对于问卷中列举的各类疾病史、症状及检查异常等问题,均依据自身认知勾选了“否”。数月后,Y先生因持续胃部不适就医,经胃镜及病理检查,不幸被确诊为胃癌,随即住院接受手术治疗,累计产生大额医疗费用。
Y先生向保险公司提交理赔申请后,保险公司启动了理赔调查。调查发现,在投保前约半年,Y先生曾因单位体检进行过胃部检查,报告提示有“慢性浅表性胃炎”和“幽门螺杆菌阳性”。保险公司据此认定,Y先生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胃部存在的“疾病”和“检查异常”,该行为足以影响其承保决定,故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作出解除保险合同、拒绝赔付并退还保费的决定。
争议焦点:常见的胃炎与幽门螺杆菌感染,是否属于必须告知的“重要事实”?
本案的争议核心在于:如何界定投保人Y先生在投保前所知的“慢性浅表性胃炎”和“幽门螺杆菌阳性”这两项信息的法律性质?它们是否构成了足以影响保险公司承保决策、从而必须主动告知的“重要事实”?
保险公司坚持认为,胃炎和幽门螺杆菌感染是胃部疾病,与最终发生的胃癌存在潜在关联,属于健康询问范畴,Y先生未告知即构成违约。
君审律所律师在深入分析案情后,提出了以下有力的抗辩意见,从根本上动摇了保险公司的拒赔逻辑:
- 区分“临床常见现象”与“可保风险疾病”:律师指出,在医学上,“慢性浅表性胃炎”是极为普遍的胃黏膜炎症状态,在成年人群中检出率极高,其本身通常不被视为一种严重的、需要立即治疗的“疾病”,更多是一种生理性或轻度病理状态。同样,“幽门螺杆菌阳性”也只表明一种细菌感染的存在,相当一部分感染者并无症状,且可通过规范治疗根除。将这类普遍存在的、临床意义相对有限的检查发现,等同于健康问卷中所询问的需要告知的“疾病”或“严重异常”,是对告知义务的过度扩张,不符合普通公众的普遍认知。
- 审查询问的明确性与具体性:律师仔细研究了投保时的健康告知问卷。其中对于消化系统的询问多为“是否患有或曾患有胃溃疡、胃癌等疾病?”此类列举式提问。对于“慢性胃炎”这种宽泛概念,问卷并未单独、明确地列为必须告知的项目。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六条的精神,保险公司的询问应当具体、清晰。在询问不够明确的情况下,要求投保人自行判断并告知所有轻微异常,实质上是将“询问告知”异化为“无限告知”,加重了投保人责任。
- 论证未告知内容与保险事故缺乏直接、决定性因果关系:这是本案抗辩的关键。律师聘请了消化内科专家提供专业意见,指出:虽然幽门螺杆菌感染是胃癌的风险因素之一,但从感染到发展为胃癌是一个漫长的、概率性的过程,且受多种因素共同影响。Y先生在投保前仅有的“慢性浅表性胃炎”和“幽门螺杆菌阳性”记录,并不能必然预测或直接导致其在短期内确诊胃癌。保险公司未能提供其内部有效的核保规则证明,如果知悉此情况,就一定会作出“拒保”或“除外承保”的决定。其拒赔决定,带有明显的事后追溯性,试图将本应承担的风险转移给投保人。
诉讼过程与法院判决
在重庆市法院的庭审中,君审律所律师系统性地提交了证据并阐述了观点:
- 提供了Y先生的投保文件、历年体检报告、胃癌确诊病历及全部医疗费用票据。
- 提交了医学专家意见,详细说明了“慢性浅表性胃炎”及“幽门螺杆菌感染”的普遍性、临床意义及其与胃癌发生的复杂关联性,强调其并非确定的、迫近的疾病前兆。
- 论证了保险公司健康询问条款可能存在的模糊性,以及其未能履行对格式条款中概括性询问的明确说明义务。
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核心意见,认为:
- Y先生在投保前知晓的自身身体状况,属于常见、轻微的情形,其未能告知主观上并非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
- 保险公司未能充分举证证明上述未告知事项,对其当初作出承保决定以及厘定保险费率产生了“足以影响”的实质性影响。
- 保险公司以笼统的询问方式,要求投保人告知所有轻微异常,并在出险后据此拒赔,有违公平原则和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初衷。
因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责令其向Y先生支付医疗保险金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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