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被继承人林建国与其配偶王秀兰系夫妻,二人育有一女林小雨。林建国另有兄弟姐妹四人:林建华、林建民、林建平、林建芳。
林建国的父亲林德山于2002年去世,母亲张桂珍于2012年去世。林建国于2009年10月去世,其配偶王秀兰于2014年8月去世。王秀兰的父母均先于其去世。
一号房屋于2004年3月取得产权证,登记在林建国一人名下。
林建国生前于2007年9月16日留下一份手写遗嘱,内容为:“林小雨……这套房子就留给你。”落款签有“爸爸 林建国 2007.9.16”。
林建国去世后,王秀兰未再婚,继续居住一号房屋直至去世。此后,林小雨与其他四位叔伯姑姑就房屋继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
2024年,林小雨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号房屋由其继承。起诉初期以法定继承纠纷立案,后提交上述遗嘱,申请变更为遗嘱继承纠纷。
庭审中:
林建华、林建民、林建芳均认可遗嘱真实性,同意房屋归林小雨所有;
林建平提出异议,主张:
(1)一号房屋实为祖产,应属林德山夫妇遗产;
(2)遗嘱真实性存疑,可能非林建国自愿书写;
(3)即便遗嘱有效,也未为缺乏劳动能力的母亲张桂珍保留必要份额,应认定部分无效。
但林建平未申请笔迹鉴定,亦未申请对林建国立遗嘱时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林建国名下的一号房屋由原告林小雨继承;
驳回林建平的全部抗辩主张。
三、法院说理
房屋属于林建国与王秀兰的夫妻共同财产
虽登记在林建国一人名下,但购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50%份额属于王秀兰,另50%为林建国的遗产。
2007年手写遗嘱符合自书遗嘱法定形式
遗嘱全文手写,有签名及完整日期,符合《继承法》第十七条关于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林建平虽质疑真实性,但未提供反证,亦不申请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遗嘱仅能处分个人财产,处分配偶部分无效
林建国在遗嘱中将整套房屋留给女儿,超出其50%份额的部分无效,但不影响其自有份额按遗嘱继承。
未为母亲张桂珍保留份额的主张不成立
林建平称张桂珍“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但所提交的住院病历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符合法定必留份条件。且张桂珍有退休收入,不符合“无生活来源”要件。
王秀兰去世后,其50%份额按法定继承处理
王秀兰未留遗嘱,其法定继承人仅有女儿林小雨一人,故该部分亦由林小雨继承。
综上,一号房屋100%份额最终由林小雨继承。
四、律师提示(北京房产继承律师靳双权团队)
自书遗嘱必须“亲笔书写+签名+年月日”三要素齐全
缺少任一要素,均可能导致遗嘱无效。建议在书写时使用完整纸张,避免涂改,字迹清晰可辨。
质疑遗嘱真实性需主动申请鉴定
仅口头否认无效。若对签名、书写时间、行为能力有异议,应在举证期限内明确提出鉴定申请,否则法院将采信遗嘱效力。
遗嘱只能处分个人财产,不能处分配偶或他人财产
夫妻共有房屋中,一方遗嘱仅对其50%份额有效。超出部分无效,但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执行。
“必留份”有严格法定条件,并非所有老人自动享有
必须同时满足“缺乏劳动能力”和“没有生活来源”两个条件。有退休金、医保、子女赡养等情形,通常不构成必留份事由。
律师建议:涉及房产继承的纠纷,核心在于权属认定与遗嘱效力。建议在立遗嘱时同步保存视频、见证人记录,并在老人神志清醒时完成,以最大限度避免后续争议。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