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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24日,《人民法院报》头版刊载《宿迁宿城:穿透“假外包真用工”隐形外衣》一文,对劳动纠纷案件穿透式审判进行报道。
宿迁宿城:穿透“假外包真用工”隐形外衣
□ 朱旻 耿亚中
冬意渐浓,苏北大地上朔风阵阵。
寒冷的天气却挡不住王刚匆忙赶来法院的脚步……
“这么说,我的工伤赔偿有希望了?”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当事人接待大厅里,王刚拿着刚刚收到的判决书,仔细咨询胜诉后如何去申请工伤认定事宜,反复询问的语气中难掩欣喜。
王刚的“工伤赔偿”要从一次事故说起……
“打工人”被变身“承包人”
2021年4月,王刚经人介绍在宿迁某科技公司从事通信铁塔硬件维修养护工作。
2022年4月,公司突然提出要与王刚签订劳务分包协议,将原有的工作内容以劳务分包形式“外包”给他。既然收入没什么影响,王刚没多想就爽快签订了协议。
祸事难料。2022年11月底的一天,王刚在寒风凛冽的通信铁塔高空作业时,因保险带卡扣老化突然断裂,从塔梁上摔了下来。经送医诊断为骨盆骨折、腰椎多处骨折、腰椎横突骨折、肝挫伤。王刚住院治疗40多天动了两次手术,合计花费医疗费用18万余元。
“劳务分包协议书明确约定,若施工过程中产生事故,导致保险无法理赔或超出保险范围的,其后果由劳务分包人承担,摔伤与公司根本没有关系!”面对王刚主张的医药费等赔偿费用,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态度强硬。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及赔偿的前提是发包方与施工人之间是劳动关系。如果认定施工人与发包公司之间是劳务分包关系,后期王刚只能主张人身损害赔偿,甚至无法获得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悬殊。
面对如此境遇,王刚只能先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与某科技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其后,经宿迁市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确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某科技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2024年2月,宿城区法院速裁庭法官臧玉艳接手该案件。案情看似简单,臧玉艳却感受到了压力:一边是正值壮年失去劳动能力的家庭脊梁,一边是发展中的小微企业,要想给出一个公平公正的判决,从哪里破题?
调解受挫重回审判路线
2024年4月24日,该案第一次庭审听证。双方在法庭上各执一词,互不相让。
“我和他们就是劳动关系。科技公司每月给我固定发放工资,逢年过节会发毛巾、香皂、购物卡等福利,现在受伤了他们不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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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审现场
法庭上,王刚情绪激动。他认为某科技公司发工资提供福利,提供工作服、安全帽,购买保险,而自己每天户外完成站点维护后,都会拍照发给公司接受监督检查和下一步工作安排,自己本质上就是公司员工,和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激烈争论中,臧玉艳听到一个关键词:保险。该公司给王刚购买了三份保险即雇主责任险、意外险和团体险,这些保险如果能够赔付,三险叠加在一起预计可以赔付40万元左右。她心里盘算着,既然有可能通过保险赔付直接解决王刚的一揽子问题和困难,是否可以先从调解出发。
然而,调解程序深入后发现,正是由于原告不承认王刚是其员工,鉴定时只能适用人身伤害鉴定,不能走工伤鉴定程序。人身伤害鉴定购买保险时与保险公司约定的伤残等级标准要求高、认定难、赔偿相对少,调解程序因赔偿金额与预计差距较大而结束,案件办理只能重回审判路线。
指导性案例点出新方向
恰在此时柳暗花明。宿城区法院当年7月的民事法官专业联席会议上,深入讨论该案时,一位参会法官提到人民法院案例库“指导性案例”中有类似案情的案例。
指导性案例中外卖员被平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以规避劳动关系一案,外卖骑手在某外卖平台入驻注册信息时,平台公司将“注册为个体工商户”设为前置程序,并在合约中注明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以规避用工风险。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人民法院不能仅凭双方签订的承揽、合作协议作出认定,而应当根据用工事实,综合考虑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等因素,准确认定企业与劳动者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对于存在用工事实,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的,应当依法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这个案例让臧玉艳豁然开朗。她决定到案涉某科技公司实地走访,了解这类“分包”施工人员的具体工作情况,以判断其“人格、经济、组织从属性”。
“假外包、真用工”显真容
“铁塔代维分包单位主要负责承载通信设备,包括挂载天线、安装其他设备、防雷与接地保护……”某科技公司工作人员为臧玉艳一路介绍着。
走访中,臧玉艳有了一个新发现。
她在与公司员工聊天中发现某科技公司里小张、小曹、小李与王刚的工作内容相同,工作地域完全重合,协议内容完全相同,每个人都独立签署了劳务分包协议书,但实际施工却需要他们4人相互配合才能完成相关工作。
“这是一个重要发现。一般情况下劳务分包合同的履行是分包单位独立完成某个项目,并不会有其他分包单位对承揽项目进行合并、交叉施工。”
“而王刚的工作恰恰需要小张等人相互配合才能完成。由此说明王刚等人的‘分包’实质上是受公司统一支配管理的、具有一定组织从属性的、具有协作性质的劳动行为。”回顾该案办理,臧玉艳说这次走访带来了不小收获。
“公司还为施工人员都买了保险,这也说明该科技公司是有实际用工意识的。”
走访后,8月份的这次民联会上,参会法官一致认为,根据工作安排、工资发放、考核奖惩、保险福利、工作是否具有组织从属性等要素全面判断,对于存在用工事实、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的,应当穿透劳务分包外衣,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至此,“假外包、假派遣、真用工”的面纱被完全揭开。
“我们判决双方自2021年4月起便存在劳动关系,并向相关部门建议对通信铁塔高空作业用工进行规范。”
“实践中,用人单位有时借用劳务分包协议、承包协议、合作协议、代理协议等名目否认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对于此类‘隐蔽劳动关系’,不能简单适用外观主义审查,需要谨慎区分劳动关系与其他民事关系,坚决防止用人单位‘去劳动关系化’规避用工主体责任。”宿城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刘彬谈道。
如今,王刚已经走完工伤认定程序,被认定为“致残程度八级”,赔偿金额约为65万元,目前申请流程正在进行中。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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