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如专利、商标等)是衡量企业创新能力的核心指标。当前,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发展形势良好,规模增速较快。根据2024年9月10日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信息,2024年上半年,全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登记金额达4199亿元,同比增长57%;其中登记金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普惠型贷款占比八成以上,惠及中小微企业1.7万家,同比增长56%。
2024 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宣布设立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政策,激励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重点领域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项目的金融支持力度。国家知识产权局2024年12月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人民银行公布两组数据:一是截至当时,当年4月设立的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政策累计支持1492家初创期、成长期科技型中小企业获得首贷151亿元;二是截至2024年三季度末,金融机构专利商标质押融资登记金额超7900亿元,同比增长60%,呈加速态势。从以上数据观察,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发展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效。
上海市的数据更为直观。2019年至2023年,上海市专利质押融资项目数量从113项增至1370项,专利质押融资额从26.86亿元增至227.6亿元,5年间增长了近10倍,显示出较快增长态势;平均每项融资金额从2377万元降至1661万元,虽然降幅较明显,但仍超过千万元,同时也说明上海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越来越多惠及科技型中小企业。
由此可见,无论从项目数量、总额,还是单笔金额、增速等维度评价,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都呈现良好发展态势。
主要难点:评估难、处置难
目前,尽管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获得快速发展,但是在实践中,仍面临评估难、处置难的问题,尚未找到成熟的解决方案。若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发展中忽视这些难点、痛点,放任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无序增长,可能会导致风险隐患快速积累,对实体经济和金融体系都将造成伤害。
在商业银行传统授信模式下,为加强对风险的控制,多数情况下,银行会要求借款方提供相应的抵押物或质押物作为增信措施,以覆盖违约风险发生时可能面临的贷款损失。因此,易估值、易处置便成为银行选择抵质押物的一项重要原则。然而在实践中,评估难、处置难恰恰是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开展的主要障碍。
难点一:如何估值、谁来评估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本质上是知识产权资产化的一种途径,其难点在于知识产权是一种高度非标准化的资产,不同于其他传统类型的资产(如土地等不动产、生产设备等动产以及应收账款等权利),知识产权具有独特性、稀缺性、灵活性、不可再生性以及高度复杂性等特点,每笔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都是独特的个案,无法实现工业经济时代批量贷款的规模效应。同时,如何判断知识产权对企业经营改善的贡献度,以及如何评估知识产权价值与企业经营模式之间的相关性(即基于知识产权评估情况,分析企业盈利能力或前景),目前尚未形成成熟的方法体系,而以过去的财务指标来衡量将来的价值显然不适用于对知识产权的估值。知识产权估值能力的缺乏很大程度上限制了银行的行为选择,一是压低质押率,从而影响贷款额度,二是借助外部评估机构对企业知识产权进行评估,从而不可避免地产生估值费用。
难点二: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健全
目前,在知识产权质押方面,我国基本形成了以《民法典》为基石的基础性法律框架体系。在此基础上,《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关于商业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为知识产权作为质物的审查、评估等提供了操作指引。
然而,当前实践中面临的问题是:一方面,关于知识产权质押的规定散见于不同的法律法规,且多为原则性的规定,难以为具体的业务场景提供有效指引,可操作性不强;另一方面,虽然有关部门也针对知识产权质押出台了一些规范性文件,但多为只针对某一具体情况的规定,无法覆盖实践中的多元业务场景。实践中的一个典型问题就是质押权占管存在风险。与抵押不同,质押改变了质押物的占管形态,由质押权人负责质押物的保管;一般来说,质押物毁损或价值减少由质押权人承担责任。而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资产,无法实现实际上的交付占有。根据《民法典》相关条款规定,知识产权作为质物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质权,且质权人负有保管质物的义务,一旦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失将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在质权人(即银行等金融机构)难以对作为质物的知识产权实际掌控的情况下,要求质权人承担保管义务,就会加大金融机构的保管成本与风险,更进一步,也相应带来较高的质物处置成本。此外,由于尚未形成系统性、精细化的操作指引,不同法律法规对不同类型知识产权的保护方式不一致,一旦出现侵权、权利申请不通过及权利归属有争议等情况,都会严重影响质押物价值,并抬升诉讼成本。
难点三:技术交易市场还不够发达
在质押融资中,质物的流通是债权实现的关键。质物经过市场交易变现是质押权实现的一个重要方式。但由于知识产权难以标准化,无法像股票、仓单等有价证券那样在二级市场流通;加上信息不对称、权利保护力度不足等因素,第三人很难衡量知识产权的价值。正因如此,目前知识产权交易仍以关联交易为主,即很大比例的技术交易中,买卖双方存在股权关系或其他关系,还有许多知识产权交易是通过工程实施、人才流动、产学研合作等方式带动技术转移实现的,完全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成交的知识产权交易较少。由于标准化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质押交易平台等尚不完善,银行在质押放贷、实现债权的过程中会充分考虑不同类别知识产权产品的特性,构建特殊的交易合同和规则,这就显著提高了交易成本,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银行的放贷意愿。此外,值得注意的是,专利申请时需要公开专利内容,而一旦公开就可能有仿制品出现,专利的价值就可能迅速贬值,这种矛盾关系的存在会影响专利质量,也就是企业申请的专利未必是其最有价值的知识产权。
着力提升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质效
基于以贷款为主的间接融资在融资结构中的重要性,大力发展科技金融必然要求加大贷款产品的创新力度。因此,无论政策导向,还是市场需求,都要求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发展中,逐步探索上述难题的解决方案,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质效。为此,按照先立后破、稳中求进的原则,提出规范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五个着力点。
第一,要深化对知识产权质押本质的认识,通过锁定“智力资本”,强化贷款风险过程控制。
如前所述,如果银行仅从传统信贷模式下风险处置的视角看待知识产权质押,那么,知识产权确实不满足传统意义上的“合格质押物”标准。然而,如果从知识产权对企业的价值这个视角去看,知识产权质押与贷款风险的关系则有所不同。一般认为,技术实力往往是科技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知识产权的质量及数量在很大程度上可以作为企业技术实力(包括科技创新能力和技术含金量)的代表性变量,其本质是企业核心研发人员的智力成果,这是知识产权区别于传统生产资料的关键所在。依此逻辑,银行在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时,做好贷款风险的过程控制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银行应当从源头把控好拟质押的知识产权的质量,尽可能获得企业最核心或最主要知识产权的质权;另一方面,科技企业在发展初期通常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银行取得知识产权的质权后,应密切关注知识产权背后的核心研发人员这一关键变量,关注其是否能够持续有效发挥对企业经营的支撑作用。
第二,现阶段应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继续给予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相应支持。
应正视知识产权评估难、处置难的客观现实,支持银行、地方政府等有关主体创新业务模式。
一是丰富增信措施,尽量避免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大规模简化为纯信用贷款。人民银行在加强知识产权金融服务中的一些创新做法值得借鉴推广,包括引导银行机构、担保机构、园区运营管理部门加强合作,创新“银行+企业知识产权”“银行+保险+企业知识产权”、园区集中授信模式等多样化的服务模式,以及支持上海、南京等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加强探索创新。
二是加强技术、授权等支持,增强银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能力和意愿。例如,人民银行鼓励商业银行建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特色网点,打造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平台,提供专利登记、评估、处置等一体化服务等。又如,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联合印发的《知识产权金融生态综合试点工作方案》提出,鼓励各地政府部门在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面提供数据、模型和系统支持;并提出,鼓励商业银行下放审批权限,用好单列信贷计划和监管不良率考核容忍等监管政策。从推动业务发展的角度看,这些政策支持都是必要且合理的。
第三,加强知识产权估值方法探索实践,加快建立科学的定量分析方法和体系。
尽管知识产权对科技企业至关重要,但技术实力往往并非企业在竞争中胜出的决定性因素,历史上技术领先却在竞争中失败的企业比比皆是,原因多是这些企业未找到适配的商业逻辑。而且,由于处于初创期的科技企业尚未形成清晰的商业模式,其商业计划的实施过程充满变数,所以以其短暂的历史财务数据作为估值基础显然不合理。《知识产权金融生态综合试点工作方案》提出,鼓励商业银行对于单笔1000万元以下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通过内部评估或者银企协商形式确定价值。《关于金融支持新型工业化的指导意见》提出,全面推行“创新积分制”,规范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业务。银行和企业可以以这些政策为依托,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推动知识产权估值科学化、定量化、规范化。一是尽快探索形成科学合理且可操作的知识产权估值模式,综合分析知识产权对企业经营发展的支撑作用,以反映知识产权合理的价值预期;二是将知识产权未来可实现价值以及其核心研发团队的研发创新能力等指标纳入评价体系和评估模型,综合评估知识产权价值;三是建立动态跟踪机制,定期对质押的知识产权价值进行评估,及时测算贷款风险敞口,完善贷后管理。
第四,加快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推动健全市场体系,着力破解知识产权质押处置难题。
一是完善知识产权质押法律体系。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核心在于知识产权保护,可在现行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在法律层面明晰知识产权申报、许可、异议、质押方式及质押对第三人权利的限制等规定,从而减少因知识产权自身权属不清、质押后权利保障不力等引发的法律风险,这将对提高金融机构贷款意愿起到正面激励作用。
二是探索建立知识产权预告登记制度,逐步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可借鉴房地产抵押预告登记的做法,探索建立知识产权预告登记制度,以实现对处于申请流程中的知识产权的质押管理。
三是完善知识产权质押信息平台。建议不断丰富知识产权质押平台的信息来源和信息查询功能,增加知识产权有效期、权属、涉诉、权利异议登记、运营公司、实际控制人、许可情况、交易状态等信息,打破信息差,进而为知识产权的交易奠定良好基础。
第五,以“人”为中心,加快复合型人才队伍建设,创新科技金融服务模式。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对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综合能力提出很高要求,解决上述难题或落实以上建议措施,最终需要依靠一批既懂技术研发又懂经营管理、既懂金融又懂法律的复合型人才。为此,金融机构应探索将技术经理人引入职称评定体系,设置岗位序列,夯实科技金融的人才底座。
本文来源于《现代金融导刊》2025年第11期。吴寿仁,上海市科学学研究所学术委员会主任,教授级高工;张苑,上海市科学学研究所,高级经济师;杜尔玏,哈尔滨银行机构金融部总经理助理。文章观点不代表主办机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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