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家腐败犯罪典型案例解析(三):从顾某某案看挪用资金罪改判无罪逻辑
本文作者:安鸿鹏
2024年4月16日发布(2018)最高法刑再4号案
在民营企业家涉财产类刑事犯罪中,挪用资金罪的认定往往涉及资金用途界定、法律适用优先级、主观故意证明等多重争议。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刑再4号案中,顾某某等七名原审被告人涉及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资金罪三项指控,再审最终仅维持顾某某、张某甲部分挪用资金罪定罪,其余罪名及部分挪用事实均改判无罪。该案不仅明确了挪用资金罪 “归个人使用” 的司法认定标准,更彰显了司法机关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审慎适用刑罚的司法导向,为民营企业家防范挪用资金刑事风险、开展有效辩护提供了重要参考。
案情简介
原审被告人顾某某系某龙电器系列关联公司实际控制人,2005年因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资金罪被立案侦查。原审法院认定三项罪名成立,判处顾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其余六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及缓刑。
原审核心指控的挪用资金罪涉及两笔事实:
1.2003年,顾某某指使张某甲从某龙电器、江西某龙公司调拨2.9亿元,用于顾某某父子个人注册成立扬州某某甲公司,作为个人出资款;
2.2005年,顾某某、姜某某未经董事会同意,指令第三方将应付扬州某某乙公司的6300万元股权转让款,划转至扬州某某甲公司用于归还贷款。
顾某某刑满释放后申诉,最高法提审本案。再审经审理查明:第一笔2.9亿元资金确系顾某某用于个人注册公司的出资,符合挪用资金罪构成要件;第二笔6300万元资金始终在单位间流转,无证据证明顾某某指使或姜某某谋取个人利益,且原审法律适用错误。最终再审判决:维持顾某某、张某甲部分挪用资金罪定罪(顾某某改判有期徒刑五年,已执行完毕),撤销其余全部罪名,姜某某等六名被告人均宣告无罪。
改判无罪的核心逻辑
本案改判的关键在于坚守“罪刑法定”“证据裁判”原则,对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实质性审查,而非仅依据资金流向表面化认定。
一、6300万元挪用事实改判无罪:三重核心逻辑阻断犯罪成立
1.法律适用错误是关键前提。原审参照1998年挪用公款司法解释,将“挪用资金给私有公司使用”认定为“归个人使用”,但未适用2002年立法解释。根据立法解释,“归个人使用”仅包括三类情形:供自然人使用、以个人名义供单位使用、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供单位使用且谋取个人利益。原审未优先适用立法解释,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2.主观故意与指使事实证据不足。姜某某仅一次供述出具付款通知书经顾某某同意,后续均否认,顾某某始终不知情,无其他证据佐证“顾某某指使”的核心事实,主观故意要件不成立。
3.资金未归个人使用,缺乏犯罪客体。6300万元从第三方公司转入扬州某某甲公司后,用于归还单位贷款,始终在单位间流转,既未转入个人账户,也无证据证明姜某某谋取个人利益,不符合立法解释规定的“归个人使用”情形,犯罪客体要件缺失。
二、其他罪名改判无罪:分别阻断犯罪构成关键要件
1.虚报注册资本罪:因2005年公司法修订将无形资产出资比例上限从20%提至70%,涉案违规比例从55%降至5%,且资金未抽离、系地方政府违规登记延续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
2.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虽存在虚增利润行为,但无确实充分证据证明造成“股东直接损失50万元以上”或“股票停牌、退市”等严重后果,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犯罪构成要求。
核心争议
争议点一:“挪用资金给关联公司使用,是否必然构成挪用资金罪?”
并非必然。挪用资金罪的核心要件是“归个人使用”,而非“给关联公司使用”。根据2002年立法解释,即使资金流向经营者控制的关联公司,若未满足“以个人名义”“个人决定且谋取个人利益”等条件,仍不构成“归个人使用”。本案6300万元以扬州某某乙公司名义划转至扬州某某甲公司,用于单位还贷,无个人利益输送,仅属单位间资金往来瑕疵,而非刑事犯罪。
争议点二:“同样是挪用资金用于关联公司,为何2.9亿元定罪而6300万元无罪?”
关键在于资金用途与主体归属的本质区别。2.9亿元被明确用于顾某某父子个人注册公司的出资款,资金最终转化为个人股权,实际使用人是顾某某个人,符合“归个人使用”且“进行营利活动”的要件;而6300万元始终在单位间流转,用于归还单位债务,未转化为个人财产或供个人支配,二者在犯罪构成要件上存在本质差异。
争议点三:“原审已认定有罪,再审为何能以‘法律适用错误’改判?”
法律适用的优先级是核心依据。立法解释的效力高于司法解释,原审未适用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归个人使用”的立法解释,反而参照1998年挪用公款司法解释,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再审坚守“罪刑法定”原则,优先适用立法解释,纠正了原审的法律适用偏差,体现了刑法适用的严肃性与准确性。
辩护启示
一、事实认定层面:聚焦“资金用途”与“权属归属”的实质性审查
1.全面梳理资金流向链条,区分“个人使用”与“单位使用”。辩护中需收集银行流水、验资报告、股权登记资料等证据,明确资金最终去向——若资金转化为个人资产(如股权出资),则符合“归个人使用”;若始终在单位间流转且用于单位经营,应否定该要件。
2.核查资金调拨的决策程序,弱化“主观故意”。若资金调拨未经经营者个人指令,或无证据证明经营者明知且追求挪用结果(如本案6300万元无顾某某指使证据),可从主观故意层面切断犯罪构成。
二、法律适用层面:坚守“立法解释优先”与“构成要件底线”
1.精准适用“归个人使用”的法定标准。针对挪用资金罪指控,需严格依据2002年立法解释的三类情形进行抗辩,若不符合任一情形,即使资金流向关联公司,也应主张不构成犯罪。
2.区分“行政违规”与“刑事犯罪”的边界。企业资金往来存在程序瑕疵(如未经董事会同意)可能构成行政违法,但刑事犯罪需满足“严重社会危害性”。辩护中可论证行为未造成单位损失、未扰乱市场秩序,属于民事或行政争议范畴。
三、证据辩护层面:突破关键证据的关联性与充分性
1.针对“主观故意”证据进行抗辩。若指控依赖被告人供述,需审查供述的稳定性与一致性,若存在翻供且无其他证据佐证),可主张“主观故意证据不足”。
2.质疑“损害后果”证据的充分性。对于违规披露、职务侵占等罪名,需审查是否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严重损害利益”,若仅依据股价波动、单方陈述等间接证据,可主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四、政策契合层面:借力民营经济保护的司法导向
紧扣“审慎适用刑事手段”的政策要求。辩护中可援引最高法关于保护民营企业产权的相关规定,论证对企业家无罪认定符合“防止刑事干预经济纠纷”的司法理念。突出“刑法谦抑性”原则。对于情节显著轻微、法律适用存在争议的案件,可主张“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判无罪的判无罪”,推动司法机关作出有利于企业家的裁判。
![]()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