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是我的虚荣心作祟
害了自己!”
一男子身着“警服”
招摇过市
还胆敢“索贿”
巧的是
“李鬼”遇到了“李逵”
结果可想而知……
近日
泰兴市公安局鼓楼派出所民警
在辖区走访时
获取一条重要线索
某足疗店老板反映
称前一天刚有一男“警察”
来店“检查”并索要两包香烟
这一异常情况
立刻引起了民警的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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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随即调阅现场及周边监控
发现该男子
言行举止不像真警察
着装明显不规范
通过进一步查证核实
民警确认男子吴某某就是
招摇撞骗的“假警察”
于是迅速行动
将吴某某成功抓获
在其家中查获“假警服”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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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
违法行为人吴某某
平时比较羡慕警察职业
早前从他处购买了一套
带有臂章标志的仿制式警服
放在家中
前不久
为了满足虚荣心和耍威风
他穿上“假警服”
来到路边一家足疗店
以治安检查为名
向老板索要两包香烟
得手后还沾沾自喜
不料很快在民警面前现出原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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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
违法行为人吴某某
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日常生活中
请大家保持警惕、擦亮眼睛
认准人民警察的标志标识
遇到难以确定的情况
可以及时拨打110进行核实
切莫上当受骗
切忌私自购买
含有警用标识的装备、服装等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招摇撞骗罪】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章来源:泰兴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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