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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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执行标的的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在执行程序中,案外人或申请执行人认为执行行为侵犯了其对执行标的的实体权利,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那么,被执行人能否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如有异议如何救济?
最高院在《广东凯旋世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再审案》中明确:
被执行人无权提出执行异议之诉。如果被执行人认为执行异议裁定作出中止执行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对执行标的的权属认定错误,可以另行起诉予以救济。
本案焦点为,被执行人是否有权提出执行异议之诉。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六条对此进行细化规定,案外人对驳回执行异议裁定不服或者申请执行人对中止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本案中,凯旋公司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系第184号执行裁定中的被执行人。
凯旋公司申请再审认为,第184号执行裁定将其列为被执行人,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当事人,可以提起本案执行异议之诉。
对此,本院认为,执行程序系由申请执行人启动,而对执行标的的执行异议系由案外人提出,故是否应予强制执行特定标的的争议存在于申请执行人和案外人之间,与被执行人利益并无直接利害关系。退而言之,如果执行异议裁定驳回案外人的执行异议,则执行程序依法继续进行,凯旋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其利益现状并未因执行异议裁定的内容发生变动。如果执行异议裁定支持案外人的执行异议,中止执行,则凯旋公司作为被执行人,该裁定内容亦无损于其利益。
如果凯旋公司认为执行异议裁定作出中止执行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对执行标的的权属认定错误,则视为其与案外人对特定执行标的的权属存有争议,凯旋公司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零九条规定,另行起诉予以救济。
故执行异议裁定中的被执行人并非执行异议之诉的适格原告主体,凯旋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其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撤销第184号执行裁定,不符合执行异议之诉立案受理条件。凯旋公司关于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周军律师提醒,被执行人通常的救济途径是:对执行行为提异议+复议,对执行依据提再审,对执行标的和案外人有争议可另诉,但原则上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被执行人应准确区分不同异议类型,选择正确的救济程序,避免因程序不当错失维权时机。若对具体情形的救济路径存在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结合案件细节制定针对性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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