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公众号今天17:54分转载南方日报《明年1月1日起,向好友发淫秽信息违法》,点击量迅速十万加。
其中,我贡献了一个阅读;
大学几个要好的朋友的群内有人转发;
还有一个文学群内,一位女老师也转发了。
本来,我以为这事情男性关注得多一点,没想到,女老师也看到了,转发的时候,还带了几个坏笑的表情。
我引用了她的链接,加了三个字:
你怕吗?
其实,这两个群都干净得要命,完全不会出现在文章里出现的情形。之所以看得人那么多,无非是:
食,色,性也。
南方日报的文章重点如以下两段:
“记者梳理了广东地区审理的多起涉网络淫秽信息传播案件,深入解读新法司法实践导向,网络涉黄无论牟利与否、场景公私,均无法律真空,新规落地将进一步填补规制空白,筑牢清朗网络环境法治防线。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是私人聊天中发送不雅照片或视频,一旦被举报查实,也会受到法律制裁。”
从文章附带的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哪怕不以营利为目的,只要达到一定数量,也是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刑法。
这就给大家敲响了警钟啊。
不过,话又说回来,其实相关的文章,还是有点标题党了。
为何这样讲呢?
正如他们所翻查的案例那显示的那样,就算是以前,私发也可违法或者入罪,群主放任群友发而不管,也可违法或者入罪。
较轻,就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管,也就是上述文章标题里所讲的自2016年1月1日起的那种违法;
较重呢,直接就能刑事你。
也就是说,哪怕是治安处罚,也非从明年才开始,而是早已有之。
并非法无禁止即可为,而是早有规定,根本与明年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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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网上“贵州司法”有“《治安管理处罚法》全文新旧对照”一文,相关内容,直接引用吧:
旧法:第六十八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新法:第八十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前款规定的淫秽物品或者淫秽信息中涉及未成年人的,从重处罚。
从中可见,最大的变法是删除了“信息网络”前的“计算机”三字,因为现在手机为主;
提高了罚款额度,因为现在生活水平比以前更高了;
更重要的,是加了一句涉未成年,从重处罚,显示现在对于未成年的保护更加受到重视。
所以,总结一下,私发也从来就违法,之所以没有抓你,是因为,正像南方日报说的:
一旦被举报查实!
所以,感谢你的好友不杀之恩吧。
以后别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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