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桓台作为建筑之乡,建筑业是县域经济发展的核心引擎与民生保障的重要支撑。针对当前建筑领域纠纷多发态势,桓台县法院立足审判职能、剖析行业痛点,总结汇编了一批建筑业涉诉纠纷典型案例,为桓台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
工程劳务费支付主体的认定
——荆某、崔某、巩某诉耿某、李某、某建工集团劳务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李某与耿某签订《工程分包合同》,将部分楼盘的安装分项工程(水、电等)分包给耿某。耿某雇佣荆某、崔某、巩某从事涉案工程水电安装工作。施工期间,某建工集团曾向崔某、耿某转账支付部分工资。经结算,耿某尚欠荆某等三人劳务费未付清。因工资迟迟未付,荆某、崔某、巩某诉至法院,三人主张某建工集团系某小区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将该工程分包给了李某,故请求判令耿某、李某、某建工集团共同支付劳务费。耿某辩称,劳务费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先行支付。李某辩称,其已向耿某支付工程款,且未直接雇佣荆某等人,不应承担责任。某建工集团则辩称,其 与荆某等人不存在劳务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应由耿某支付工资。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荆某、崔某、巩某与耿某对双方之间存在劳务关系均无异议,耿某在包含荆某、崔某、巩某在内的工资表上签名捺印进行确认,工资表亦载明荆某、崔某、巩某的工资数额,故对荆某、崔某、巩某要求耿某支付劳务费的相关诉求,予以支持。关于李某、某建工集团是否承担相关责任,法院认为,荆某、崔某、巩某及耿某陈述某建工集团系涉案工程总承包单位,李某从某建工集团处分包、转包或挂靠,李某又将有关安装分项工程分包给耿某,对此,李某、某建工集团均未明确表达意见,结合耿某提交的其与李某的工程分包合同以及崔某、耿某提交的某建工集团向其转款的手机银行截图,法院采信荆某、崔某、巩某及耿某的上述主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参照以上规定,某建工集团应对耿某欠付荆某、崔某、巩某的劳务费及造成的损失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荆某、崔某、巩某对李某的诉求,无相关依据,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益,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基本生活保障与社会公平正义,是民生保障的重要底线。实践中,建设工程领域的违法分包、层层转包是导致农民工欠薪问题的重要根源。本案系一起典型的建设工程领域劳务报酬纠纷,某建工集团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个人,应对欠薪后果承担相应清偿责任。而耿某作为雇主,更应履行按时足额支付劳务费的义务。这也提醒市场各方主体,要秉持诚信原则、坚守法律底线,共同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让每一位劳动者都能劳有所得,努力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本文均采用化名)
承办法官:刘强
供稿:罗小语
编辑:张 瑶
审核:胡正强
弘扬宪法精神
构建和谐社会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