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1.利息系法定孳息,相较于本金债权而言,具有从属性。基于该特性,如权利人在主张本金债权时未明确表示放弃利息债权,则不应视为其放弃了该项权利,权利人主张本金债权而发生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可及于利息债权。在权利人已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情形下,义务人亦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全部义务,此为诚实信用原则之基本要求,理应为包括交易主体在内的社会各方普遍遵循。
2.在原告于规定期限内已明确提出工程款、保证金等诉讼请求的情形下,基于利息债权与本金债权的一体性和从属性,不能因其未在一定期间内提出利息等诉讼请求,就简单认定其提出的该项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
案例索引
【茂名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深圳分公司、茂名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与深圳市黄金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 号:(2018)最高法民申1381号
案 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8年09月28日
裁判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经再审审查认为:
关于茂建深圳分公司、茂建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是否已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其一,关于杨文敬私人住宅装修工程款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具体到本案中,虽然黄金台公司申请再审主张茂建深圳分公司、茂建公司关于杨文敬私人住宅装修款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但其在原审期间并未就此提出过诉讼时效抗辩,其在本案再审审查期间提出该项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其二,关于利息等诉讼请求的诉讼时效问题。利息系法定孳息,相较于本金债权而言,具有从属性。基于该特性,如权利人在主张本金债权时未明确表示放弃利息债权,则不应视为其放弃了该项权利,权利人主张本金债权而发生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可及于利息债权。在权利人已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情形下,义务人亦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全部义务,此为诚实信用原则之基本要求,理应为包括交易主体在内的社会各方普遍遵循。就本案而言,在茂建深圳分公司于规定期限内已明确提出工程款、保证金等诉讼请求的情形下,基于利息债权与本金债权的一体性和从属性,不能因其未在一定期间内提出利息等诉讼请求,就简单认定其提出的该项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黄金台公司的该项申请再审事由理据不足,不能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如下:
驳回茂名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深圳分公司、茂名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深圳市黄金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