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个外卖,收到的调味酱生产日期居然是“未来”的——比下单时间还晚6天!最近,山西太原的陈女士就遇到了这样一桩离谱事。她没想到,更曲折的是一场持续半年的较真:监管部门最初认定这是“标签瑕疵”要免罚,在她起诉后又对商家开出了1万元的罚单。而陈女士依旧不满意,认为罚得太轻。这事儿到底该怎么看?
一、点外卖点出“未来食品”,监管最初竟称“免罚”
今年6月,陈女士在当地一家连锁餐饮店点了外卖,发现随餐的花生芝麻调味酱,生产日期赫然标注着“2025年6月15日”,而当天才6月9日。这罐酱是“穿越”了吗?她随即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不久,辖区市场监管所的工作人员电话回复她,称商家这个行为属于“标签瑕疵”,依据相关“首违不罚”或“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清单,决定免予行政处罚。这个结论让陈女士难以接受——把未来的日子印在食品上,仅仅是“瑕疵”吗?
二、消费者较真提起行政诉讼,案件逆转罚款落地
为了讨个说法,陈女士一纸诉状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其“免罚决定”违法。她认为,标注虚假生产日期是明确的违法行为,而非可原谅的“瑕疵”。
事情由此发生转折。在诉讼过程中,监管部门重新审视了案件。调查最终认定,商家是将大包装的预调味酱加水稀释后自行分装,并贴上了虚假的“早产”生产日期标签。这一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标签不得含有虚假内容的规定。
今年11月,监管部门正式作出行政处罚:没收商家违法所得4.9元,并罚款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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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争议未止:一万元罚得到底是轻是重?
尽管罚单已下,但陈女士的较真还没停止。她对媒体表示,已经申请行政复议,认为这个处罚依然太轻,适用法律错误。
她的理由是:商家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即“早产日期”),目的是为了让产品“延长”保质期,这直接关系到食品安全的核心——防止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因此,这不应简单套用“标签虚假”的条款(罚则较轻),而应适用《食品安全法》中更严厉的条款:即“禁止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根据该罚则,起罚点就是“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陈女士的坚持,把事件推向了一个更深层的法律讨论:对于“早产”食品,究竟该如何定性、如何处罚,才算真正罚当其过,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法律视角分析:为何“早产”标签不是小问题?
1. 本质是欺骗与安全风险:“早产”标签的核心不是印刷错误,而是一种主观故意的欺骗行为。它掩盖了食品的真实“年龄”,可能导致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吃到实际已存放过久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
2. 法律适用是关键:此事件争议焦点在于适用《食品安全法》的哪一条。若按“标签虚假”处罚,额度相对灵活;若按“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处罚,则起罚点更高(5万)。后者更强调对这种故意欺诈、破坏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行为的严厉惩戒。
3. 消费者的监督力量:陈女士从举报、索要依据到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复议,全程展现了公民对监管执法的有效监督。正是她的“不依不饶”,推动了案件的重新调查与定性,体现了社会共治在食品安全中的作用。
结论与讨论:罚一万,到底够不够?
监管部门将处罚从“免罚”纠正为“罚款一万”,是一个进步,回应了消费者的关切。但“一万元”的罚单,对于一家连锁餐饮企业而言,惩戒和威慑效果究竟有多大?能否有效杜绝此类“日期游戏”?
这也留给了我们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对于直接关乎消费者健康安全的食品“造假”行为,法律是应该更严厉,还是可以给予更多“柔性”空间?当消费者个人力量与商家甚至最初的执法认知发生碰撞时,我们该如何更好地维护那道看不见的安全红线?
欢迎在评论区聊聊你的看法:你觉得“早产”食品该不该重罚?消费者这样较真,是小题大做还是值得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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