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民事判决书中法官对诉讼时效论述的“本院认为”被广为流传。
截图显示,案情的大概是:原告提交的欠条上载明的付款时间是2017年,为了证明未超过诉讼时效,原告提供了2025年与被告的一段通话录音。被告抗辩原告的起诉超过了诉讼时效。
对此,“本院认为”,“尽管本院同情原告的遭遇,但被告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以达到赖账目的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进而对“被告提出的诉讼时效的抗辩意见予以支持,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全部予以驳回。”
“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被告出具给原告的《欠条》的时间为2015年3月2日,最后的付款时间为2017年1月15日,那么原告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截至2020年1月15日。
原告提供的2025年5月26日与被告的通话记录,无通话内容,本院无法认定被告是否承诺向原告支付《欠条》载明的款项,无法核实诉讼时效是否发生中断。
原告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在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后的诉讼时效期限内,原告向被告催讨过《欠条》载明的款项,从而令诉讼时效发生中断,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故尽管本院同情原告的遭遇,但被告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以达到赖账目的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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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以上的“本院认为”,评论区里,有网友认为,法官的意思是说,原告,我同情你,但只能判你输;被告虽然在法律上赢了但我鄙视你。有时候,法与情是矛盾的。
但相反的观点认为,“本院认为”中既然法官已经认定被告是赖账,就应该以事实为准绳支持原告的主张。话语上“同情”原告、认定被告“赖账”,却法官驳回了原告所有诉求,岂不是支持被告“用合法的手段达到非法的目的”,矛盾不?
也有网友认为,《民法典》虽然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但应该进行宽泛理解,如原告只要有电话催收或者将催还信息贴于被告正常居住场所,即可认为已经通知,电话内容也无需证明。判决书上的原告已经举证证明催收行动,仍要说明内容,有点过分牵强。
也有网友认为,法官这样说理不妥。“本院认为”貌似在辨法析理,其实是在用“土话”来概括案情,貌似不是法官本人写的;被告对诉讼时效的抗辩是法定抗辩理由,不应该使用“赖账”这种道德评价字眼的表述;赖账不符合法律规定 但诉讼时效抗辩符合法律规定 二者连起来写在一句话里,就爱憎不分是非不明了。
也有网友认为,法律是道德的延伸,一个好的判决不仅有是非观法律观,还要激浊扬清,褒奖正义正能量,打击鄙视丑恶憎的作用!以此来弘扬社会正气,为守规矩守道德有良知的人和行为撑腰,斥责和鄙视违法乱纪败坏道德的人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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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人君认为:既然是判决,就应该避免使用一些口语化的道德评判,以避免矛盾
这则“本院认为”之所以引发关注,貌似大家在关心法官在判决书里是如何说理本案诉讼时效的,但主要还是因为,法官在法律适用上、判决结果上,采纳了跟自己在说理部分情感上的矛盾——既然已经认定原告值得“同情”,被告抗辩是“赖账”,去支持了被告,驳回了原告。
首先,判决书里应该尽量避免使用道德批判的用词。
最高法院2016年版的《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中规定,裁判文书撰写要做到格式统一、要素齐全、结构完整、繁简得当、逻辑严密、用语准确,提高文书质量。裁判文书说理要做到论理透彻,逻辑严密,精炼易懂,用语准确。
上述规定,并没有排斥裁判文书中引入道德评价,但一旦引入的话,很容易陷入说理部分的引发质疑。因为,道德评价,往往是因人而异、因立场而异。
以诉讼为例,如果凭道德的话,往往原告有自己的一套道德标准,被告有自己的道德标准,区别就在于站在谁的立场上了而已。具体到上述的判决书中,显然写判决的法官是站在了原告的道德立场上,很容易会引发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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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本院认为”对诉讼时效给出“赖账”的认识,有悖于法律精神
法律规定之所以规定诉讼时效,在普通人看来,就是给了欠款人“赖账”的机会,实则是基于稳定社会关系、敦促当事人及时维权的考量。关于诉讼时效的立法考量和社会意义,可以自行网络搜索,在此不作论述。判决书中对于诉讼时效给出“赖账”的认识,实在是有悖法律根基啊。
在具体案件处理中,如何认定和处理诉讼时效内,借款人的催收行为,很多司法案例和审判指导意见,都是作了宽泛的要求。但是,想要构成证明效果的话,原告是必须要证明基本的催收内容的。如果原告证明不了的话,只能说明自己的法律意识、证据意识不强,何来“同情”一说?
最后,判决书的说理,应该避免自相矛盾
犹如部分网友说的,既然法官在判决书中已经认定原告值得“同情”、被告系“赖账”,最后为何支持了被告、驳回了原告呢?
按照普通人的认识,赖账,不仅要有欠账不还的事实,还要有在借款人主张后找各种理由不还的意思。既然说理部分已经认定被告是赖账,等于法官也认为被告是经过原告催收、只是想办法耍赖不还。
既然如此,为何还要适用原告无法证明催收过的诉讼时效规定呢?只要认真分析就会看出,“同情”、“赖账”用词的使用,实则是让判决说理跟法律适用、判决结果陷入了矛盾之中。
注:本文系微信公号“语人集法”同步原创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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