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分配中,“外嫁女”的权益问题始终是争议焦点。近日,湖南湘潭响水乡红星村粟塘村民组的两起纠纷,再次将这一话题推至公众视野——两名户口从未迁出的离异女性,历经法院判决胜诉并拿到强制执行的补偿款后,却面临村民组“从家属征收款中扣回”的决议,这场关乎法律尊严与村民自治边界的博弈,引发了广泛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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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2025年12月20日的报道称,2013年,粟塘村民组出台了一项特殊决议:即便户口仍留在本组,嫁出去的女性也不能享受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而到了2024年2月,村民组又补充决议,男方娶进的媳妇只要户口能落户,一律认可补偿款分配资格。一拒一纳的差异化规定,为后续的纠纷埋下了伏笔。
土生土长的粟塘组村民刘利,2004年在深圳登记结婚,2014年离婚后回到湘潭市区务工。无论婚姻状态如何变迁,她的户口始终扎根在老家,从未迁出。2023年,村民组部分土地因开发建设被征用,当其他村民陆续收到补偿款时,刘利却被告知,根据2013年的组规,她作为“外嫁女”无权参与分配。多次沟通无果后,刘利选择拿起法律武器,将粟塘村民组告上法庭,要求依法获得土地征收款及安置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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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刘利的诉讼请求,判令村民组向其支付21566元补偿款。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出,刘利作为土生土长的村民组成员,一直依靠当地土地生产生活,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其赖以生存的基础,不会因结婚而当然丧失,村民组2013年和2024年的两项决议均与法律规定相悖。粟塘村民组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同年6月,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然而,胜诉后的刘利并未顺利拿到补偿款。村民组迟迟不履行生效判决,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却因未能查到村民组可供执行的财产而陷入僵局。红星村村委会向法院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示,当时补偿款已发放完毕,村委账上暂无粟塘村民组的征收款项。直到2025年4月,得知新一批征收补偿款已发放到村,刘利再次联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雨湖区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书,法院依法冻结、划扣了粟塘村民组银行存款22238元(含执行标的22008元、执行费230元,利息另计),5月8日,刘利终于收到了这笔迟到的补偿款。
与刘利有着相似遭遇的,还有同村的刘红波。作为另一名户口未迁出的离异女性,她此前也因村民组的决议被排除在补偿款分配名单之外。在与刘利一同提起诉讼并胜诉后,她同样通过强制执行拿到了属于自己的33556.72元补偿款。本以为权益得到了法律保障,可两人没想到,新的麻烦接踵而至。
2025年12月13日,粟塘村民组召开土地征收款分配会议并形成纪要,其中明确写道:“关于刘利和刘红波打官司所扣掉的钱,组上应从其家庭成员中扣回,纳入分配。”这份决议直接体现在了《粟塘组土地征收资金分配明细表》中:刘利家拟分配的征收款被核减22238元,恰好与她收到的执行款金额一致;刘红波家的拟分配款项则被减去33556.72元,与她的强制执行款数额完全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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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操作迅速引发热议,网友们纷纷表达了自己的观点。“户口没迁走,又是离异状态,本来就该享受同等权益,法院都判了还想着扣款,这不是无视法律吗?”有网友直言。也有网友理性分析:“村民自治不是法外之地,组规民约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妇女权益保障法都明确规定了男女平等,这样的扣款决议明显违法。”还有网友担忧:“如果都这样搞,以后谁还敢通过法律途径维权?胜诉了还要连累家人,这会寒了多少人的心。”另有部分网友理解村民组的顾虑,但也认为方式不当:“可能村民觉得补偿款是集体财产,但解决问题得靠合法途径,不能用‘株连家属’的方式对抗法院判决。”还有网友补充道:“农村的传统观念确实难转变,但时代在进步,法治意识也得跟上,不能让旧俗凌驾于法律之上。”
事实上,相关法律早已对类似情况作出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指出,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侵犯村民的合法财产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更是直接明确,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结婚、离婚等为由侵害其权益。2025年5月1日正式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在总则中再次强调了这一原则,为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筑牢了法律屏障。
对于村民组的这一决议,红星村村支书周光明在12月19日回应称,自己近日一直在外开会,对该决议并不知情,也没有签字批准,目前这笔存在争议的征收款尚未发放。他表示,会协同乡政府相关工作部门,共同商讨解决方案,同时坦言,部分村民的传统观念仍需转变,相关工作的开展存在一定难度。响水乡妇联工作人员则透露,去年已协助刘利和刘红波与村民组进行过沟通,针对此次新出现的情况,会进一步与村里核实、协调。截至目前,记者多次联系粟塘村民组组长谢先生,均未得到回应。
刘利和刘红波表示,她们的户口始终在粟塘村民组,且已离异,除了这里,她们无法从其他地方获得土地征收补偿款。“不属于我的东西,我一分都不会要,但依法应得的权益,我一定会坚决争取。”简单的一句话,道出了她们维权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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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场纠纷的核心,本质上是村民自治与法治边界的碰撞。村民组有自主管理集体事务的权利,但这种权利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行使,不能以“集体决议”的名义侵犯个体的合法权益。妇女的土地权益是其生存发展的重要基础,法律明确赋予的平等权利,不应因“外嫁女”的身份或村民组的内部规定而被剥夺。在法治社会不断推进的今天,传统观念需要与法律精神相契合,村民自治更应成为法治的补充而非阻碍。希望相关部门能尽快介入协调,既尊重村民集体利益,也切实保障两名女性的合法权益,让法律的尊严得到维护,让公平正义真正落地生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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