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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过10多天,2025年就要结束了。每年的12月31日前,有一件事千万不能忘,那就是缴纳供热费,若逾期未缴费,不仅会影响正常供暖,还需支付违约金。如果您暂停用热了,也别忘缴纳热能损耗补偿费(即热损费)。
每到供热季,“热损费”该不该交,都成为热议话题。为了避免故意“蹭暖”,包括北京、天津在内的多地明确规定,报停暖气需要缴纳基础的费用。这虽然避免了一部分人白白享受供暖服务,但也引发了争议,一些住户认为,自家房屋空置或入住时间少,缴纳基础费用是强制消费,为此,还出现了不少法律纠纷。
近日,陕西西安一市民反向热力公司索要900元“热损费”,并称自己壁挂炉采暖,温度超过集中供暖。通常情况下,“热损费”由热力公司向用户收取,为何张先生会主张反向收费?
停暖为何仍要缴费?收费标准如何兼顾公平? “热损费” 到底该不该交呢?
“热损费”是一笔什么钱?
集中供热不是“你停我就歇”的买卖,而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系统工程。
所谓 “蹭暖”, 是指在集中供暖的小区里,一些住户选择不交取暖费,利用楼房的传热特性,享受交费邻居的供暖福利。 所以即便是自家不用暖气,也需要缴纳一定比例的“热损费”。
从企业运营角度看,集中供热的固定成本占比高达三成左右,若完全免除停暖用户的费用,可能导致供热企业因成本倒挂而降低服务质量,最终损害全体用户利益。
据公开信息,北京、天津、兰州、太原、西安、银川等城市也收取基础热费,通常为集中采暖费的10%~30%。依据《天津市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用热管理办法》规定,暂停用热期间,每个供热期热能损耗补偿费收取标准以面积计费方式计算的供热采暖费的20%。
近年来,山东、辽宁沈阳、河北承德、河北张家口、河北衡水等地对供热条例作出调整,如果不需要供暖,只要按照规定时间报停成功,是不需要交一分钱“热损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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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一市民反向索要900元热损费?
近日,西安市民张先生反向热力公司索要热损费引发关注。但这起反告案,又远不止“停暖缴费”这么简单。
张先生称,他于2023年入住西安某小区,因当时小区未接入市政供热管网,他自装壁挂炉用于冬季采暖。2025年采暖季,小区正式连入市政管网,由西安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供暖,本年度由物业代收采暖费,但张先生明确告知物业自己今冬不会使用集中供暖。拒绝使用集中供暖的理由是,此前在其他使用集中供暖的小区居住时,“当时暖气的温度不太理想,就是17℃、18℃左右,家中有老人、小孩,这个温度不能满足需求”。
根据《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集中供热期内,在正常天气状况下,且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供热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供热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用户卧室、起居室的室温不低于18℃。按照西安市的相关规定,在集中供暖区域,即便用户不采用集中供暖,也需按照采暖费的30%缴纳基础热费。
合乎标准的18℃不能满足张先生的需求,他对物业明确表示自己将通过壁挂炉取暖,而物业则表示要向其收取30%的“基础管道运营费”,后在张先生的询问下,物业又向其解释称是收取“热量流失费”——“如果我不使用集中供暖,邻居家的热量就会流向我家,因此需要缴‘热损费’。”张先生认为,若自家室温为24℃,应当高于集中供暖的室温,“根据物理常识,应当是我家中的热量流向了我的邻居,那么热力公司就节省了成本,热力公司节省的费用就是我多花的费用,所以这个费用应当补贴给我。”
但北京康达(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姚坤表示,张先生主张反向收费,缺乏法律条文或合同条款的支持,其没有向热力公司主张“热损费”的法定权利和合同权利。供暖服务的本质,是热力公司(或通过物业)与用户之间建立的供热合同关系。根据《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用户在集中供暖区域,即有义务缴纳基础热费(热损费)。“这个义务是用户承担的,而不是热力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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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损费”引发的纠纷,确实不少!
各地对于“热损费”的规定不同,这也引发了一系列供用热双方就停热范围、收费比例和停热期满延续等纠纷。司法实践中,相关法律纠纷也屡见不鲜。
裁判文书网披露了大量有关报停暖气后是否收取“热损费”,也就是基础费用的案件。
2023
陕西渭南案件
陕西省渭南市某热力公司与业主苏某某所居住小区物业签订的《供热合同》的有效期为2017年至2019年,有效期结束后仍由热力公司为被苏某某所在小区集中供暖,苏某某也在集中供暖的范围之内。因此,双方的供热合同关系并未解除。虽然热力公司在2017年不再为业主苏某某供暖,但仍要为苏某某居住的小区集中供暖,热力公司的成本不会因此而减少。业主苏某某则称,与物业公司没有签订任何协议,听说涉事热力公司供热很差,因为家有小孩,其自行取暖。
热力公司与苏某某之间在2017年9月至2019年9月期间存在供热合同关系。协议到期后,热力公司与苏某某所在小区各业主签订供热协议,但未与苏某某签订,双方未建立供热合同关系。即使双方形成事实供热合同关系,但热力公司当庭自认苏某某于2021年自行安装壁挂炉取暖,并向其提出停止采暖申请,其也给苏某某办理了停暖手续,表明双方之间的供热合同关系自2021年采暖季开始后已经解除,热力公司要求苏某某支付此后的采暖费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关于热力公司要求按照建筑面积计费价格的30%支付基础热费的诉讼请求,按渭南市物价局的通知文件,此规定应适用于与供热企业签订集中供暖合同的居民用户,而本案双方解除了供热合同,即苏某某已被排除在集中供热范围之外,因此该规定对苏某某没有约束力。因此,判决驳回该热力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经审理查明,与一审查明案件事实一致,法院予以确认。
2022
吉林长春案件
业主塔某某与长春供热公司签订了《吉林省城市供用热力合同》,但在2018年起,他离开长春前往重庆,也就没有再向长春供热公司缴纳供热费用。为此,2018年12月,供热公司在其门口张贴缴费通知,并在逾期后对其房屋进行了断管处理,停止供热服务。2021年,塔某某向长春供热公司主张恢复供热时,被长春供热公司告知,应在缴纳近四年的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1737.52元及违约金86.88元后,才能为塔某某修复断管,恢复供热。由于多次沟通未果,塔某某将长春供热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免除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违约金等,但被法院驳回。
法院的依据便是《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其中提到,申请停止用热的热用户,应当向供热经营企业缴纳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法院还提到,塔某某虽对供热设施运行基础热费提出质疑,但供热服务属于公众性服务,即便长春供热公司对塔某某的房屋进行了停热处理,但根据热能的辐射性和传导性原理,供热设施运行保障的基本费用并不会因塔某某家停热而减少,且相关法律法规对此已有明确规定。
裁判文书网上,还有不少类似的案件。若当地规定了报停暖气需要缴纳部分基础费用,即便业主因未缴费或其他因素被停止供热,在法律诉讼中,仍然被判交纳这项费用。还有业主的地库未接通供热管道,仍被供热公司要求缴纳相应的基础费,但被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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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损费”究竟该不该交?
不用暖气还要缴费,不少业主表示不理解。也有律师表示,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是否需要供暖服务,供热公司或物业公司无权在消费者没有接受供暖的情况下,强制要求消费者缴纳该笔费用。网友对此观点不一:
有网友表示赞同,认为收取“热损费”可以理解,“有利于平衡其他正常缴费住户的热损失”。
Menbo:蹭暖费用该交,如果大家都蹭,那最终损失的是人的温暖。 春平秋顺:“蹭暖”应该交费,因为正是这些业主影响了整体供暖效果致使供热企业经营困难,引起取暖户的不满。 北海有鱼:这是赤裸裸的道德绑架,供暖管道和设备坏了也没见退还取暧费呀!!
有网友则表示反对,认为是否开暖气是住户的权利,他人不能随意干涉。
青山:是否开暖气是住户的权利,物业不能强加于人。有的住户整个冬天几乎不住小区,为什么还要交暖气费? 凯文:“蹭暖”这个词本身不严谨,蹭没蹭,蹭了多少,都不易量化。所以以蹭暖为由收费的理由站不住脚。 唐mei:这是供暖公司赤裸裸的道德绑架,供暖管道和设备坏了时也没见退还取暧费呀!
有网友则建议,一家一户,解决大部分问题。
爆米花:直接一家一块表,不交钱不供暖爱蹭不蹭。蹭的多了楼上楼下都不开暖气了。大家都冷。自己冻着去呗
民生无小事,供暖见初心。供暖的温度,一半来自暖气片,一半来自权责对等的规则。既不能逼企业赔本赚吆喝,更不能让业主为“不合格服务”买单。首先,收费标准要精细化。明确“热损费”的核算依据,服务与收费要强绑定,建立“测温-维修-退费”闭环机制,让缴费真正对应“获暖”,定价透明化。当服务质量与收费标准精准匹配,这场冬季的“缴费之争”自然会转化为民生保障的“暖心之治”。
暖气报停需交“热损费”
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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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提醒大家
一定要在今年12月31日前
完成供热缴费
否则就要多花钱了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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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辑 | 霍然
综合 | 大河报 中国新闻周刊 央视新闻 红辣椒评论 天津城市管理 津工e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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