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检察院办理了多起利用网约货车实施诈骗犯罪的案件,并针对案件暴露出的网约货运平台监管漏洞向职能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强化网约货运平台监管,严厉打击网约货运行业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落实货物安全查验制度。
公司会计半个月里
挪用公款230万“做任务”
2024年11月12日下午,江苏某建设公司财务室,会计张某盯着桌上的快递犯了嘀咕:自己最近没网购,怎么会突然收到一个快递,而且包裹上没有任何寄件人信息。她打开包裹,发现里面只有一张印着“购物平台回馈老客户返利”和入群二维码的宣传单。
“试试也无妨,反正不花钱。”张某随手用微信扫了二维码,加入一个“公益返利”的聊天群。群主告诉张某,只要将宣传单上的专属码发到群里就可以领取一个品牌电饭煲。张某在群主的引导下,发送了专属码,并下载了一个纯英文界面的App,登记了自己的个人信息。半个小时后,真有快递小哥将一个品牌电饭煲送到了张某家中。
“真有这样的好事啊!”兴奋的张某觉得发现了赚钱新门路。此后,她经常按照群主的指示,将自己的微信收款码提供给群主,并在App上接一些关注微信公众号的简单任务,每完成一次任务就能获得5元至8元的奖励。
看着微信中不断收到的“任务奖励”红包,张某彻底放下了戒备,又按照群主要求接受“公益捐款”任务,只要在App上完成捐款任务,就可以获得双倍返利。张某第一次捐了256元,很快,一笔512元的返利就转进了她的微信钱包。
“这可比上班挣钱快多了。”看到“公益捐款”返利又快又多,张某决定增加数额,直接捐出4998元。但这次,9996元的双倍返利没有转入她的微信钱包,而是打入了她的App账户。张某在App上尝试提款,却始终没有成功。群主告诉张某,要想提取9996元的返利,她必须在线下完成8万元的现金交易任务。
财迷心窍的张某同意了群主的要求,并很快收到群主寄来的电饭煲。按照群主的指示,张某从银行柜台取出8万元现金放入电饭煲中,再将电饭煲放入纸盒用胶带密封。不久后,一个货拉拉司机与张某联系,取走了张某做好的“包裹”。很快,张某的App账户上又打入了8万元,却依然提不了现。
为了提出App账户中的钱款,在群主同一套说辞下,张某多次将现金交给对方安排的货拉拉司机。这些现金都是张某利用职务之便从公司账户上取出来的,短短半个月,她先后9次从公司账户上取出230万余元现金交给前来取货的货拉拉司机。
警方顺藤摸瓜
锁定“职业取款人”
同年11月28日,张某所在公司的老板丁先生发现公司账目出现巨大亏空,急忙询问张某。张某主动承认挪用了公司的钱款,但声称只要App账户解冻就可以还上公司的钱款。丁先生让张某立即归还挪用的钱款,可是张某根本无力弥补如此巨额的亏空,公司向警方报了案。
警方随即展开侦查,发现所谓的“公益返利”“公益捐款”均是电诈分子精心编织的谎言,张某App账户上的钱只是一串数字,根本无法提现。根据张某的供述,警方决定从网约货运平台寻找突破口,通过对网约货运订单等信息进行排查,很快将王某等5名收取包裹的“职业取款人”抓获归案。
到案后,王某等人很快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王某无固定职业,曾因帮助电诈集团转移资金被抓,后于2024年10月被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王某再次与电诈集团里的人员取得联系,召集曾某等4人帮助转移电诈资金。
2024年11月中旬的一天,王某等人接受上家任务,戴上头盔、口罩,乔装打扮后与货拉拉司机取得联系,不断更换接货地点后,最终在一废旧厂房附近与货拉拉司机接上头,顺利取走包裹。而这个包裹里装的正是张某从建设公司账户上取出来的50万元现金。取到现金后,王某等人立即将现金兑换成虚拟货币转移至境外。
至此,一种“线上诈骗+线下取现+网约货车投送”的新型电诈模式浮出水面:诈骗团伙在境外搭建App,通过编造公益返利、刷单解冻等各种理由,要求被害人到银行柜台或ATM取出现金,放置于伪装成日常生活用品的密封包裹内,通过网约货车将包裹运送至指定地点,“职业取款人”取走包裹,再将现金兑换成虚拟货币转移至境外。
积极追赃挽损维护企业权益
2025年3月7日,王某等5人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侦查机关移送至淮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承办检察官经调查发现,虽然该案被害人为张某,但其挪用的资金全部来自其供职的建设公司。建设公司老板丁先生告诉检察官,他对张某过于信任,未能及时发现张某挪用公司资金的行为,造成公司重大财产损失。目前公司运转出现了困难,已无法按时向农民工发放工资。
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淮安区检察院积极开展追赃挽损工作,劝导王某等5人主动退赃退赔,争取从宽处理。鉴于5人对退赔数额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承办检察官逐一分析王某等5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结合获利分成,明晰各人退赔数额。最终,王某等5人同意检察官的意见,按照约定比例全额退赔50万元被骗资金,并自愿认罪认罚。
7月4日,经淮安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等5人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各并处罚金。而被诈骗的张某则因挪用公司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于11月3日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剩余180万余元被骗资金,警方依然在全力追查之中。
来源 | 最高人民检察院 检察日报·法治新闻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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