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些婚姻家事案件中,家庭保单的处理是财产分割的焦点之一。特别是当投保人为夫妻一方,而被保险人是双方未成年子女时,保单的现金价值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是否应予分割,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裁判观点。李晓娟律师从实务角度,结合典型案例与司法指引,对此类争议进行专业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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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流观点:视为对子女的赠与,离婚时不分割
目前,多数法院倾向于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为未成年子女购买的人身保险,本质上是对子女的赠与。基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原则,该保单所对应的现金价值不宜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案例:
(2018)京0115民初14039号案:法院明确认定,父母为子女投保人身保险应视为对子女的赠与,保单现金价值属于子女财产,不在离婚双方之间分配。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十五条:明确规定此类保险视为对子女的赠与,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第四十三条:进一步指出,保险最终利益归属于未成年子女的,应视为赠与,离婚时不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律师提示:在家庭正常生活期间,以未成年子女为被保险人购买的、具有保障功能的保单(如健康险、教育金保险等),法院通常尊重其赠与属性,以保障子女的长期利益。这体现了司法实践对未成年人权益的特殊保护。
二、例外情形: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尽管主流观点支持不分割,但在特定情况下,法院仍可能将相关保费或现金价值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案例:
(2019)京0102民初28480号案:法院支持了分割请求,主要基于两点理由:
1.缺乏赠与合意:大额保费支出未经配偶同意或追认,不符合夫妻双方共同赠与的意思表示。
2.行为正当性存疑:投保行为发生在双方分居期间,涉及大额财产处置,可能构成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
李晓娟律师提示:
如果投保行为具备以下特征,分割风险将显著增加:
-投保时间敏感,比如离婚诉讼期间或分居期间;
-保费金额巨大,超出家庭正常开支范围;
-未征得配偶同意,且无证据证明为双方共同意愿;
-保单类型特殊,比如终身寿险且受益人为父母,子女并非实际利益获得者。
这类案件在实务中法院审核的要点是,不仅会关注“被保险人为子女”这一形式要件,更会深入审查保单类型、受益人设定、子女能否实际获得利益等实质内容。比如,如果保单为终身寿险且受益人为父母,子女仅为“被保险标的”,则赠与性质的基础可能被动摇。
在离婚纠纷期间,一方擅自为子女大额投保,易被对方主张为恶意转移财产。法院将结合投保时间、金额、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综合审查其合理性。
即使离婚时法院认定保单为赠与不予分割,如果离婚后投保人擅自退保并取得现金价值,另一方仍可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要求就该退保款项进行分割。因为退保行为实质上是将原已赠与子女的财产权益重新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配偶有权主张分割该变现款。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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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娟律师给当事人的建议:
如果家庭已配置此类保单,应提前梳理保单信息、投保时间及资金来源,并注意保存能体现共同赠与意愿的证据(比如沟通记录)。如果面临离婚诉讼,对于对方可能存在的“突击投保”行为,应及时主张权利,提供相关线索,以维护自身财产权益。
婚姻家事案件中的财产分割复杂而具体,尤其是涉及保险等金融资产时,更需专业细致的法律分析。建议在面临相关纠纷时,尽早咨询专业婚姻家事律师,结合具体案情制定应对策略。
声明:本文仅基于公开司法案例及实务观点整理,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个案具体情况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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