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1
阳江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掺假掺杂食品案
2025年1月9日,江城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京朝市监协查〔2024〕310240号),反映阳江市某食品有限公司2024年11月1日生产的“安格斯爆浆芝士牛肉饼”经中国肉类食品综合研究中心检验,猪肉含量远大于牛肉含量,其中牛肉含量(g/100g)实测值为3.01、猪肉含量(g/100g)实测值为10.4。而该产品包装配料信息为牛肉、牛脂肪、芝士、食用盐、白砂糖、黑胡椒碎、饮用水、鸡肉(含5%)、蒜酥(蒜头、淀粉、棕榈油)、酱油(含焦糖色)、食品添加剂(乙酰化双淀粉已二酸酯、谷氨酸钠、三聚磷酸钠、六偏磷酸钠、呈味核苷酸二钠、食用香精香料、乙基麦芽酚)。当事人涉嫌存在掺假掺杂违法行为,江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调查。
经查,当事人工作人员在2024年11月1日生产“安格斯爆浆芝士牛肉饼”时,将猪肉原料误认为是牛肉原料,投入绞肉机进行生产,导致出现生产掺假掺杂食品行为。2025年7月17日,江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2
阳江市某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经营添加非食品原料的猪肉产品案
2025年10月16日,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对阳江市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在该公司经营场所内,有公司员工正在分割五花肉,在经营场所的另一处有一速冻库,速冻库内存放有猪肉骨、猪脑、猪大肠等,在该速冻库旁边还有1个仍冒着热气的一炉松香甘油酯(员工口述名称),该炉松香甘油酯周围有2个大的不锈钢池,分别装有猪大肠及猪头。经清点,现场库存猪肉产品共计9685公斤(其中:猪头骨3320斤,五花肉7880斤,猪油320斤,猪皮1800斤,猪碎肉1200斤,猪耳朵50斤,猪脑花500斤,猪头2500斤,猪肠1600斤,猪肺200斤),货值约19万元。
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要求当事人出示相关猪肉产品进货单据及动物检疫证明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当事人未能提供。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食品,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猪小肠、猪耳朵检出氯霉素,猪肠检出挥发性盐基氮超标,涉嫌构成经营添加非食品原料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11月21日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将有关线索移送市公安局审查。
典型案例3
阳江市阳东区北惯镇某日用百货店涉嫌经营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孔雀石绿)案
2025年6月27日,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公安局、市公安局阳东分局、阳东区市场监管局对阳东区北惯镇某日用百货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生鲜区内的海鲜池旁有一瓶当事人自认是孔雀石绿的不明粉状物体。当日,市市场监管局委托阳江市检测检验中心对当事人经营的草鱼、生鱼、鲶鱼、泥鳅、基围虾、花甲进行执法抽检。7月4日,阳江市检测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草鱼、鲶鱼、泥鳅均检出“孔雀石绿”物质。根据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当事人涉嫌经营添加有毒有害物质食品的违法行为。7月15日,阳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本案材料移送给市公安局阳东分局办理。
【来源】阳江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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