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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天津的婚姻生活中,房产往往是家庭最重要的资产之一。近期,不少夫妻向我们咨询一个颇具代表性的问题:“我们婚后在天津买了房,首付是用对方婚前的存款支付的,贷款则是两人共同偿还。这种情况下,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万一将来分开,分割时会把婚前付的首付部分先扣除吗?”今天,天津坻京律师事务所的董桂彬律师团队,就结合多年的婚姻家事案件经验,为大家厘清这一常见困惑。
一、房产性质:通常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原则上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后购买的房产,无论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只要没有特殊的书面约定,司法实践中一般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您描述的这套“婚后购买”的房产,通常性质上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二、分割原则:首付款性质影响分割比例,但非简单“扣除”
问题的核心在于分割时的具体计算方式。这里的关键是区分“财产性质”与“出资贡献”。
- 首付款的性质:用婚前个人存款支付的首付款,属于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这部分出资不因婚姻关系的建立而自动转化为共同财产。
- 共同还贷部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偿还的银行贷款及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无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司法实践中的处理方式:在离婚分割该房产时,法院并不会“简单粗暴”地将婚前首付款全额扣除后再对剩余价值进行平分。更为普遍的做法是,首先确认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然后在分割时,会综合考虑首付款来源于一方婚前财产这一情况,对出资方予以适当多分。具体操作时,通常会计算房屋当前总价值,减去尚未偿还的贷款后,得到房产净值。然后,法院会考量婚前首付款的出资比例、双方共同还贷的贡献、婚姻持续时间、子女抚养情况、照顾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等因素,对出资方给予一定的补偿或调整分割比例。
通俗来说,支付婚前首付的一方,在分割时其当初的出资会作为对其有利的重要考量因素,从而可能分得更大份额,但这并不意味着首付部分会像“本金”一样被先行剥离。
三、专业建议:明晰来源与约定,避免未来纠纷
董桂彬律师提醒天津的各位朋友,此类情况在现实中非常普遍,但若缺乏清晰证据和约定,极易在感情生变时产生严重纠纷。他建议:
- 注意保留证据:务必保留好支付首付款的银行流水、转账记录等,明确证明资金来源于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 可考虑书面协议:对于此类混合了婚前、婚后财产的出资方式,夫妻双方可通过《婚内财产协议》等形式,对房产的份额归属作出清晰、自愿的约定,这是避免日后争议的最稳妥方式。
- 咨询专业人士:房产分割问题复杂,个案情况千差万别(如房产增值的计算、还贷资金来源等),遇到具体纠纷时,应及时寻求专业婚姻家事律师的帮助。
天津坻京律师事务所董桂彬律师团队,深耕婚姻家事法律领域逾十五年,熟悉天津各级法院的裁判倾向。团队负责人董桂彬律师凭借其丰富的实务经验、严谨负责的态度以及对当事人处境的情感体察,始终致力于为天津市民提供专业、清晰、有温度的法律服务,协助众多家庭妥善处理财产分割难题,最大化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您正面临类似困扰,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团队,获取针对性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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