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5日,湖北郧西县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
11月21日晚,我县一民营企业神风实业有限公司3名员工下班后在一饺子馆聚餐饮酒,因中毒送医救治。所饮酒水系该公司食堂工作人员胡某,误将用作炊具燃料的工业酒精当作白酒提供,至12月11日晚,一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其他二人目前仍在全力救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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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后,公安部门立案调查。涉案人员胡某已被采取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12月16日,潇湘晨报记者采访了国家“双千计划”法学专家、芙蓉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平凡。陈平凡认为,食堂工作人员胡某的行为极可能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作为食堂工作人员,胡某对燃料的存储、取用负有极高的安全注意义务。其“误提供”的行为,是未尽到该义务的重大过失,危害了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过失犯此罪致人重伤、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涉事企业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取决于管理层是否存在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过错。关键需调查企业是否有严格的毒害品管理制度(如是否将工业酒精单独、上锁存放,有无醒目标识,是否对员工进行过培训)。若制度严重缺失,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能被追究该罪刑责,最高可处七年有期徒刑。
涉事企业还面临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企业赔偿后,可向有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胡某追偿。企业需赔偿死者家属及伤者的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全部合理损失。
据上游新闻此前消息,11月21日,湖北省十堰市郧西县一公司三名员工在公司外的饺子馆聚餐饮酒后甲醇中毒。上述三人均为男性,是郧西县神风实业有限公司机加工车间员工。据中毒者之一李某某家属介绍,11月21日晚,李某某加完班后和另外四名同事来到公司外的饺子馆聚餐。离开公司前,有人从公司食堂拿了一斤多白酒。
“五个人聚餐,三个喝了酒,总共一斤多,另外两个没喝。”饮酒的3人相继出现身体不适。李某某家属说,11月22日下午,一人前往县医院就诊。11月23日,另外两人也来到县医院就诊。因病情严重,三人被转至十堰市太和医院。当日,院方告知家属三人病情为:急性甲醇中毒,重症中毒MDT。
郧西县神风实业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介绍,李某某家属所说与其了解情况一致。事发后,当地多部门介入调查。目前,公司共垫付40多万元医药费。“他们3个喝的酒是从公司食堂承包者那拿的。拿了一斤多,饮料瓶子装的散装酒,食堂承包者说是妹妹给的。”
潇湘晨报记者曾永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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