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与核心争议
2023年9月,京东养车推出以“震虎价”为核心的营销活动,宣称提供“比友商低5%”的价格,并通过微信、抖音、APP等多渠道展开推广。上海阑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途虎养车母公司)认为此举构成商业诋毁和虚假宣传,于2024年1月正式提起诉讼。经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一审、二审(终审),于2025年7月21日判决途虎胜诉,京东养车败诉,需停止侵权、赔偿500万元并消除影响。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京东养车的“震虎价”宣传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如何认定其行为的违法性。
二、法律依据与构成要件分析
(一)虚假宣传的认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
1. 主观要件:京东养车作为经营者,具有宣传其服务的动机,且明知或应知“比友商低5%”的表述可能误导消费者。其未明确“友商”指向但结合“震虎价”的语境,显属针对途虎的定价策略,存在主观故意。
2. 客观要件:宣传内容与事实不符。法院通过比价证据发现,京东部分商品价格未达“比友商低5%”的承诺,且未提供“价高退款”的显著提示。例如,在京东汽车视频号发布的宣传视频中,消费者无法直接验证价格比较基准(如具体商品、时间点),导致“京东价格总是更低”的误导印象。
3. 因果关系与损害:该宣传导致途虎部分潜在客户流失,经济损失显著。法院参考途虎提交的销售数据、消费者反馈及专家意见,认定京东的虚假宣传直接扭曲了消费者决策,损害途虎市场利益。
(二)商业诋毁的认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
1. 主观要件:京东养车使用“震虎价”具有明显针对途虎的意图。法院从词语谐音(“震慑途虎价”)、市场定位(两者均为汽车养护服务提供商)及宣传语境(如选择途虎上市日宣布活动升级)推定其恶意贬损途虎的商业信誉。
2. 客观要件:信息传播通过多渠道展开,内容误导性强。例如,京东在宣传材料中使用“虎爪被压”“老虎拟制人”等视觉符号,暗示途虎品牌被压制,超出正常竞争范畴。法院驳回京东“仅为名字”的辩称,强调在竞争对手名称高度关联的语境下,此类表述构成商业诋毁。
3. 因果关系与损害:诋毁行为直接损害途虎的品牌形象。法院通过媒体报道、消费者调查等证据,认定京东从中获利(如吸引流量),而途虎需承担声誉修复成本,损害成立。
(三)一般条款的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
法院强调,京东养车的行为不仅违反具体条款,还违背了市场交易中的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其通过虚假价格承诺和贬损性宣传,扰乱汽车养护市场秩序,属于综合性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判决内容与执行情况
(一)判决结果
1. 停止侵权:京东养车须立即停止使用“震虎价”相关宣传,并删除所有线上线下材料。判决生效前,京东已下线该活动。
2. 赔偿损失:判赔经济损失500万元。法院综合考量途虎的实际损失(销售下降)、京东的违法获利(流量增加)及惩罚性因素,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7条关于赔偿额计算的规定。
3. 消除影响:京东需在“京东汽车”微信公众号、视频号、微博、抖音及APP连续10日刊登声明。途虎表示已收到赔偿,但声明未完全符合要求(如未明确承认违法事实),可能引发进一步执行纠纷。
一审判决后,京东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驳回了京东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
(二)判决执行
1. 声明内容的合规性:京东的声明需平衡商业利益与法律义务,避免二次侵权。例如,若声明仅强调“已解决纠纷”而未承认违法,可能被认定为未完全消除影响。
2. 赔偿额的合理性:500万元赔偿额虽高于一般案件,但法院可能参考了京东的规模、侵权持续时间及市场影响,符合“惩罚性赔偿”趋势。
四、知识产权视角的启示与影响
(一)对企业的合规警示
1. 营销策略的边界:企业应避免使用带有攻击性或误导性的表述。例如,京东后续推出的“震骨价”虽更换谐音字,但仍需警惕新的法律风险。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宣传内容需真实、可验证,并明确比较基准。
2. 品牌命名的法律风险:企业命名或活动主题时,应避免与竞争对手品牌关联性强的词汇。本案中,“震虎价”虽未直接侵犯途虎商标,但通过谐音间接损害其权益。
3. 价格比较广告的合规要点:若涉及价格比较,需明确对象、基准及附加条件。例如,京东若宣称“部分商品比友商低5%”,则需在显著位置标注比较范围及时间点,避免隐性误导。
(二)对行业的影响与趋势
1. 汽车养护市场的竞争秩序重构:判决促使行业从“低价内卷”转向“价值竞争”。京东败诉后推出“50亿养车补贴”和“365无忧购”服务,试图通过透明化价格体系和服务保障重塑品牌形象;途虎则强化品牌保护,推动行业自律。
2. 司法保护的国际化趋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为专业法院,处理此类案件高效,赔偿额较高(500万)反映了对侵权行为的威慑力。本案可能引发类似纠纷增多,推动企业加强知识产权布局。
3. 数字营销的合规挑战:在社交媒体时代,信息传播速度快、范围广,企业需建立广告内容的三重审核机制(真实性、合法性、显著性),避免因宣传不当承担法律责任。
(三)对司法实践的示范意义
1. 明确价格比较广告的边界:法院通过比价证据和消费者认知测试,确立了“价格承诺需明确、比较对象需可辨、宣传内容需真实”的裁判标准,为类似案件提供参考。
2. 强化商业标识的保护力度:对隐性使用竞争对手品牌元素的行为,法院从“指向性”和“损害性”双维度进行认定,推动企业尊重他人知识产权。
3. 推动行业法治化:判决结果促使企业重新审视竞争策略,转向技术创新(如途虎的数字化养车平台)和服务升级,而非依赖低价营销或品牌贬损。
京东养车“震虎价”案是中国反不正当竞争领域的典型范例,其判决不仅维护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也为企业合规经营提供了明确指引。在数字营销时代,企业需在创新与合规之间找到平衡点,通过技术赋能和服务升级创造真实价值,而非依赖误导性宣传或贬损竞争对手。唯有如此,才能实现行业可持续发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双重目标。本案的司法实践也彰显了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水平,为全球市场提供了有益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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