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中介利用服务之便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争取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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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查处涉税中介詹慧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查处涉税中介詹慧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
经查,2021年,詹慧琴利用从事涉税专业服务之便,通过虚增业务、资金回流等方式,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价税合计101.42万元。目前,公安机关已对詹慧琴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5年10月,税务部门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管理相关规定,对其采取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等措施。同时对涉案上下游企业另案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发票,都是违法行为。税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涉税专业服务行业的规范管理,依法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国家经济秩序和税收安全,营造法治公平的税收营商环境。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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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与罚短评:
本案中,涉案当事人已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下一步就可能会向法院提起公诉。那是否可以争取相对不起诉呢?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以虚开税额的多少来定罪量刑的。本案中,当事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01.42万元,需要换算成税额。
税额=价税合计金额÷(1+13%)×13%=101.42万元÷(1+13%)×13%=11.667788万元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入罪标准为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本案虚开的税额为11.667788万元,才比入罪标准多1万多元。
如果当事人还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退回违法所得等适用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1.案例:应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办案机关: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
1.3.简要案情:应某某让他人为其经营的三明市A物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税额合计101282.57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主动补缴税款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应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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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观舒律师,专注办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罪、逃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非法出售(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重大疑难涉税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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