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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企业史视角反思现代化史观
高 超 群
【摘 要】 现代化史观问题是20世纪八九十年代以来中国历史研究的基本母题之一,对企业史研究有着重要的参考意义。但它也有可能会遮蔽某些重要的历史侧面,可能会阻止我们去思考那些对企业的产生和发展真正重要的影响因素。现代化的标准是被不断提炼、抽象出来的,其中有很多环节是演绎的结果,当我们将其运用于历史研究时,并不能先验地认定这些标准是“正确”的。在一些历史叙事中,现代化会被视为历史发展的目标,甚至被当作唯一的目标,现代化被视为克服和解决众多历史难题的唯一出路。在观察较长历史时段的演变时,这种看法更为普遍。同时,我们也不应将现代化视为历史演变的“终点”。作为企业史的研究者,这些都是需要我们警惕的。
【关键词】 现代化史观 企业史 现代企业制度有限责任公司
现代化问题是20世纪八九十年代以来中国历史研究的基本母题之一。这意味着我们在研究中国历史的时候,需要不断去对标“现代化”,去寻找中国与现代化之间的差别,去分析这些差别产生的原因及其表现形式。围绕着哪些差别是深刻的、主要的,产生了很多理论和学派。为此,历史学家不断深入、具体地比较中国与西方的各个方面,从而极大地,甚至可以说全方位地推动了中国历史研究的深化。但现代化史观也存在很多问题,学界对其已经有很多反思,尽管还未能撼动其地位。随着反全球化浪潮的兴起,以及民粹主义在全世界范围内的蔓延,我们发现越来越多地被视为现代性标志和基石的制度开始动摇,尤其是这些事情发生在那些被视为现代化样板的先发国家时,作为中国企业史的研究者,我们有必要重新检视这一主导我们历史研究的基本理论,尤其是在研究者不自觉的情况下给企业史研究带来的影响。
首先,为了明确现代化的概念,学者在不断地尝试定义或者描述究竟何为现代化,迄今还没有统一、明确的答案。不过,同大多数社会科学概念一样,存在争议并不是致命的问题,本文也不是要讨论现代化的概念问题。本文想要讨论的关键是,在实际的研究过程中,为了将现代化落在实处,使其成为可辨识、可分析和可比较的概念,研究者被迫不断去寻找更明确、直接、简单的标准,并最终落实在某些具体的制度、指标体系上。在这个过程中现代化这个概念就被极大地简化了。当这些标准被用到历史研究中时,会造成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研究者会不自觉地忽视这些制度、指标体系之外的,影响历史发展的众多重要因素,乃至会忽视已经实现现代化的各个国家之间巨大的差别,而只是简单地将它们全部视为“现代化”国家,仿佛它们之间的差别不重要,或者不存在,比如欧洲和美国之间,如果再加上实现了现代化的东亚各国和地区的话,差别无疑更大。随着中国工业化的逐步完成,现代化国家内部的差别就更为巨大。这还不包括那些曾经,或者部分实现了现代化的国家,比如苏联、阿根廷。这些国家和地区之间的差别或许要大于它们之间的一致性,这些国家和地区的企业制度也是同样的情况。我们可以说这些差别与它们之间的一致性一样值得重视和研究,如果不是更值得的话。二是现代化的标准是从历史发展过程中被不断提炼、抽象出来的,其中有很多环节是演绎的结果。当我们反过来将其运用于历史研究时,并不能先验地认定这些标准是“正确”的。比如我们在研究历史中某个制度时,有时会忽 略该制度产生的具体环境和背景,甚至绕过对其实际效果的切实论证,而直接将其与研究者心目中的现代化标准加以比较,然后就很有信心地得出对该制度的评价。在近现代企业史的研究中就表现为将企业当作一个被动的容器,企业只是作为现代化进程的微观体现而存在,被动地接收着现代化的“冲击”,只能在这种“冲击”下被动地做出“反应”。
其次,在一些历史叙事中,现代化会被视为历史发展的目标,甚至被当作唯一的目标,同时,现代化也被视为克服和解决众多历史难题的唯一出路。在观察较长历史时段的演变时,这种看法就更为普遍。但我们不应将现代化视为历史演变的“终点”,因为即便在实现现代化之后,各个国家依然面临着各种各样的巨大的、复杂的挑战。那些曾经在历史上困扰过我们的问题,并不全都会因为“现代化”的实现而自然消失。这些未被现代化解决的问题,也是需要历史研究者关注的。对企业组织而言,互联网对公司的组织形态的重塑,就挑战了许多现代企业制度的“金科玉律”,在某些方面,我们看到当代的企业似乎正朝着与现代化企业相反的方向演变。而且,我们还能观察到在“实现”现代化之后,许多国家和地区,出现了现代化的衰退趋势,或者说反现代化的现象。就此而言,“从世界范围来看,个体业主制→合伙制→公司制是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在企业组织形态上的共同发展道路”。这种线性历史发展观,有一定道理,对历史也有较强的解释力,但也会束缚我们对企业史的研究。
在企业史研究当中,现代化的体现就是现代公司制度。张忠民先生指出:“如果说近代中国的企业制度有什么划时代的进步或者说制度创新的话,最主要的同时也是最重要的内容就是近代公司制度的传入和建立,弄清楚了近代中国公司制度的变迁和演进,近代中国企业制度变化的重要线索就基本廓清了。”按照他的分类,近代中国公司包括五种类型:无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两合类公司、有限公司和外国公司。其中股份有限公司,“不仅最适合于大中型企业,而且也最具现代公司制度的本质特点”。毋庸置疑,将产权法定、有限责任、法人独立,以《公司法》为基础等作为现代公司制度的核心,再将现代公司制度作为核心问题极大地推动了中国企业史的研究。不过,现代与传统两分的研究范式,也给企业史研究带来诸多困扰。
首先,现代公司制度的实际作用或许被夸大了。一些研究默认只要实现、巩固了现代公司制度,企业就会发展,经济就会增长。虽然这并非最初提出这些思想的学者的本意,但在后来的研究中,上述潜在和隐含的逻辑不仅被后来的学者接受,甚至被当作研究的前提。
张泰苏从资本积累的角度展开对“大分流”的解析,指出中国资本积累相对薄弱,限制了工业化的发展。他进而指出公司制度在资本积累中具有重要作用,而商业公司要满足六个法律条件,其中两个是近现代才出现:“五是资产分割制度,包括有限责任和资产防御两部分,分别保障股东不为企业额外还债、企业不为股东额外还债,从而降低股东之间的合资风险;六是可自由交易的股份,指不需要经过其他股东批准即可交易自己所持股份,这一制度以资产分割制度为基础。”他强调国家能力建设对于最重要的这两个法律条件具有不可取代的作用,“人类历史上并没有先于国家建设而在民间自行普及的商业公司制度”。他也是从这个角度来解读中西之间的“大分流”的,“1904年之前,晚清社会并不存在真正的公司制度,民间的合资企业一般以家族为枢纽,没有完整的资产分割制度,尤其没有资产防御机制。但是在这一历史阶段,跨地区、跨社群的经济行为已经存在,并确实产生了对资产分割制度的社会需求,故而资产分割制度的缺失也阻碍了长距离、大规模的商贸发展。此后,清政府立法建立公司制度,但民间支持者寥寥;1930年后,随着国家司法能力的增强,私营公司数量开始显著上升;直到改革开放后,私营公司真正成为主流的市场主体”。
但实际上,在欧洲工业革命的过程中,有限公司还不是企业的主流组织形式,对其在工业革命中发挥的作用需要更为深入、具体、扎实地研究。“直到19世纪晚期——完全进入工厂时代——以前,欧洲经济中除了几个部门外,家族企业也都占主导地位”。“要说明为什么中国与欧洲的资本价格及企业形式之间的差异会对早期的机器工业有决定性的作用甚至更为困难”。“在比较一般的意义上,西方的股份有限公司和西方的金融制度甚至对铁路也可能并不是绝对必要的,尽管它们或许有帮助”。相应地,传统中国的企业与现代企业之间的差距可能也并没有我们想象的那么大,彭慕兰就认为传统中国的“这些企业无疑仍然没有达到韦伯的理想形式,但大多数西方企业是否实际更接近韦伯的理想形式也并不明确”。
其次,对于何为现代公司制度,大多数学者都强调有限责任公司制度和产权法定,但也有其他人提出不同看法。例如,波拉德就指出在工业革命中,工业管理者的崛起、劳动力的适应性调整,以及会计作为管理工具发挥了重要性具有关键意义。更有影响的是钱德勒的观点,他基于美国经验,指出多单位的企业组织取代传统的小公司、由支薪的管理人员领导的层级制管理模式等,在美国的企业发展史上是现代企业取代传统企业的重要标志。有学者在现代企业的认定标准上就认为“多企业联合和多元化经营”的组织方式,“以实现代替市场的一种更低交易费用的资源配置”和“它有通过内部分工及内部专业化构成的科学管理”是非常重要的。
但在中国的历史发展中,多部门、层级制和专职的管理人员,这些特点的出现和成熟要早得多。明清时期的官营企业,特别是大型官营企业,其上层组织借鉴了官府衙门,下层组织中有很多制度来自军队,或者是保甲制度的延申。我们以当时世界上最大的船厂龙江船厂为例略加说明。龙江船厂始建于明洪武初年,总人数在千人以上。船厂有着极其细致、专业化的分工,连同杂役在内,仅船匠的工种就有30类以上。船厂按照工种的不同划分为四厢,类似四个分厂,设厢长40名。一厢负责出船木、梭橹、索匠,二厢出船木、铁匠、缆匠,三厢出舱匠,四厢出棕蓬匠。对各种产品材料有着严格的标准化规定,船舶尺度、材料、设备、分舱等有详细记载,还涉及工时、报价详细清单。其他的官营手工业,比如铸钱、丝织、瓷器制造等情况与此类似。
民营企业组织受到衙门和官营企业组织的影响,总体来说其组织结构是以账房为核心建立的,大部分小型的民营工商业组织结构非常简单,但少数较大规模的民营手工业在多部门、科层化、专业化方面也非常早熟,清代自贡地区出现了如王三畏堂、李四友堂这样的大型家族企业,“这些企业家成为了盐业生产的横向和纵向一体化发展和中国管理现代化的先锋”。据研究,一口盐井所需资本,在万两以上。每个灶的长期雇工少则几十人,多则一两百人。王三畏堂共有职员200多人,固定工人1200多人。铁工、木工和挑盐、运草等临时工还不包括在内。盐场采取分部门管理的制度,一般分为井、灶、笕、号四个房,每房之下又有多个工种的技术工人,比如井房之下就有:山匠、邦车、篾匠、牛牌、坐皇桶等。清代前期,井盐盐场的专业分工已经非常细致,达12种之多。
显然,中国的经验会给钱德勒的标准带来不小的挑战。不过,这里我们并不打算讨论标准的对错。只是希望研究者将现代公司制度的标准运用到历史研究中去的时候,不能先验地、武断地认定这些制度就是先进的,就一定能促进企业的发展,这些标准本身还需要我们严肃地考察。
一些有经验的研究者在他们的个案研究中也会发现类似的问题,比如,柯丽莎在研究大生纱厂时就曾指出:“作为一个商业实体,大生公司兼具西方公司与中国传统商号的特征。将二者分别贴上‘现代’与‘传统’的标签是危险的,因为这种笼统的标签往往被误解为西方理性与中国文化的二元对立。”我们在研究中面对具体的企业时,现代化这个视角会带给我们帮助,但它也有可能会遮蔽某些重要的历史侧面,可能会阻止我们去思考那些对企业的产生和发展真正重要的因素。这是需要我们警惕的。
声明:本文选自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的《企业史评论》第7期,本文对原文内容做了适当调整,脚注做了省略。如遇内容不同,请以原文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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