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八月,上海市浦东新区某饭店承接了一场满月酒宴。然而酒宴结束后,多名赴宴者陆续出现呕吐、腹泻等身体不良反应,疑似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考虑到事件可能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涉事饭店与办酒宴的家属方经私下协商,最终签订了赔偿协议。
但协议履行过程中,饭店方以“未能提供全部赴宴者的就医诊断证明”为由,单方面毁约拒赔全款。赔偿《协议书》的生效与履行岂能由单方随意决定?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曾在今年8月审理过这样一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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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10日,李先生夫妇在饭店为自家孩子办了满月宴。消息一传开,近140位亲朋好友纷纷从各地赶来,共同庆祝孩子诞生后的第一个生日。然而用餐次日,李先生发现所有参与宴席的亲友都出现了食物中毒反应,其中属妻子的情况最为严重。事发第三天,即8月12日,李先生与饭店进行了沟通。在综合考虑亲属中毒程度的基础上,他提出了180万元的索赔金额。
经过与饭店的多轮协商,双方达成一致,签署了赔偿《协议书》。其中,该《协议书》载明:饭店需向李先生一家约140人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总计99万元,李先生全权负责140位亲朋的赔偿安置,此后饭店不再承担额外责任。
同时,《协议书》中明确约定,李先生需配合提供饭店所需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关系证明、病历、谅解书等),并需确保该事件不在社会上发酵扩散,约140人不得向饭店提出索赔,也不得向相关机关进行告知。然而,在此之后,饭店仅支付了36万元,便未再继续履行《协议书》中的其他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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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双方已签署《协议书》,饭店依然无法全额赔偿。饭店方面指出,应当撤销该《协议书》。理由如下:首先,当时李先生声称140名就餐人员均出现食物中毒反应,但仅能提供7人的病历及医疗费用票据,未能提供其余130多人的相关材料,因此在签订《协议书》时存在重大误解。
其次,李先生趁饭店处于危困状态签署赔偿《协议书》。且7人的医疗费用与99万元的赔偿金额相差甚远。当时在签署《协议书》时,饭店考虑到140人中毒这一群体性事件,加之担忧商誉受损。换言之,协议内容显然有失公平。
对此李先生表示,《协议书》中并未规定需提交全部140人的病历材料,并且饭店在签订协议后已部分履行了相关义务,在前期的催讨过程中,也未提及材料缺失的问题。
上海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赔偿《协议书》的效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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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指出,依据法律规定,基于重大误解或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显失公平的,行为人有权请求撤销。
本案中,虽李先生仅提供了7人的病历材料及医疗票据,但签订赔偿《协议书》时饭店对李先生一家提出了多项要求,涉及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刑事判责、社会舆论评价等,旨在降低事件影响,可见 99 万元赔偿是饭店综合考量的结果。况且就餐人员众多,饭店的赔偿款除了对物质损失的赔偿,亦有对就餐人员精神损害的抚慰。
综上,对于饭店要求撤销赔偿《协议书》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饭店需向李先生家支付剩余赔偿金63万元。
来源:新闻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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