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跟你离婚。”
这话要是在明清说出来,女的估计得先被打个半死。
但在1000多年前的宋代,这事儿还真不稀奇。
连大名鼎鼎的李清照,都敢在晚年为了离婚闹上公堂,不惜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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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个被程朱理学“笼罩”的时代,女人的底气到底哪来的?
01
一提起宋代女性,很多人第一反应就是程朱理学,什么“存天理,灭人欲”,觉得那个时代的女人活得老惨了,必须“三从四德”,从一而终,离婚改嫁?想都别想。
但咱要是真翻翻那个时候的史料,嘿,可就完全不是那么回事了。
宋朝的女人,不仅能离婚,而且改嫁的风气还挺盛行。这事儿吧,从上到下,从法律规定到社会观念,人家都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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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过就过,不能过离”,这可不是现代人的专利,宋朝女性早就把这事儿玩明白了。这背后的底气,到底是从哪儿冒出来的呢?
这事儿吧,得先从宋朝的社会大背景说起。中国自打进入父系社会,那“重男轻女”的思想就没断过。女人被要求“养在深闺”,“以夫为纲”。
可到了宋朝,这情况有点不一样了。1000多年前,宋朝的女人就能放下围裙,走出庭院,甚至在城市里找工作就业。
更离谱的是,宋朝中期以后,有些地方还出现了“重女轻男”的现象。你没听错。
北宋首都开封,当时啥情况?《阳谷漫录》里记着:“中下之户不重生男,生女则爱护如捧擎珠”。
啥意思?就是中产阶级生了儿子不稀罕,生了女儿那跟捧着珍珠一样宝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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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南宋首都杭州,这风气更邪乎。陈郁在《藏一话腴》里写:“风俗尚侈,细民有女则,生男则不举”。
说的是社会风气变了,老百姓生了女儿高兴得不行,生了儿子甚至都不愿意抱。
府库都藏满了,老百姓还挨饿,钱在库里,人在土里。这话形容别的朝代可能行,但宋朝这“重女轻男”的现象,说明女儿在当时,至少在经济发达地区,是有实际价值的。
为啥啊?因为宋代商品经济太发达了,女儿也能出去干活挣钱,或者能嫁个好人家,给家里带来实实在在的好处。
宋代政府还不让杀婴儿,搞“慈幼政策”,帮产妇,建福利机构收养弃婴。这在那个时代,对女性权益的保护算是到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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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绝的是,宋朝还支持女性读书。
在那个“女子无才便是德”的封建社会,这简直是一股清流。司马光就说过:“然则为人,皆不可以不学,岂男女之有异哉?”
翻译过来就是,是人就得学习,哪分什么男女?
就是因为有这种社会风气,宋朝才出了那么多女词人,大名鼎鼎的李清照,就是最顶尖的例子。
社会基础变了,女性的权力和地位提上来了,这法律制定和思想观念,自然也就跟着变了。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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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啥宋朝人能容忍离婚改嫁?这得说回那个时代的思想观念。
第一点,就是商品经济太发达,把人的脑子给“冲”了。
那个时候,“义利并重”甚至“重利轻义”的思想开始抬头,简单说,就是大家开始觉得搞钱最重要,面子、礼法什么的,得往后稍稍。
贞节这玩意儿,是封建礼教对女人的束缚,要求你一辈子只能跟一个男人。
历朝历代都夸“节妇”、“贞女”,死了丈夫守一辈子寡,就给你立牌坊。
但宋朝人务实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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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他们看来,守节有啥用?又不能当饭吃。一个寡妇苦哈哈地守着,对生活没半点好处,纯粹是束缚思想。
所以宋朝人觉得,女人离婚或者改嫁,不管是为自己的幸福,还是为了填饱肚子,都比守节重要得多。
所谓“肌肠雷鸣无可奈,礼法虽存何足赖”,肚子都叫唤了,还谈什么礼法?
这种观念的改变,说白了就是商品经济发展下的求实精神。
所以,当时社会上有“琴瑟贵更张”的说法,就是支持夫妻离婚换人。
也出现了“卖衣葬罢急谋嫁,富翁立待封居屋”的现象,意思是丈夫刚下葬,衣服卖了办丧事,寡妇就赶紧谋划再嫁,富翁早就在门口等着接盘了。
第二点,就是士大夫阶层的观念也变了。
宋朝“重文轻武”,士大夫地位高,他们的看法很重要。
这帮文化人,不仅在舆论上支持女性离婚改嫁,行动上也不含糊。
有钱的出钱资助寡妇改嫁,没钱的……呃,他们会去娶那些离婚、改嫁的女性。
连王安石都写诗(《发廪》),说他不忍心看到寡妇独守空门。
这说明啥?说明在那个时候,礼教对女性的束缚,真没咱们想的那么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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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最带头的,是皇帝。
宋太祖赵匡胤,就干过鼓动自己手下左卫将军王承衍的老婆乐氏改嫁的事,也劝过老百姓的女儿改嫁。
皇室自己也不含糊。宋太祖的妹妹秦国大长公主,先嫁给米福德,后来改嫁给了高怀德。
最炸裂的来了——宋朝的皇后,都有二婚的。
宋真宗的刘皇后,就是那个“狸猫换太子”里的刘娥,她进宫前,是商人龚美的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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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仁宗的曹皇后,就是《清平乐》里那个,她嫁给宋仁宗之前,也嫁过一次,嫁给了李化光。
皇帝都娶二婚的当皇后,这在明清时代简直是不可想象的。这说明从统治者开始,就没把妇女离婚再嫁当成什么丢人的事。
皇帝都这态度了,下面的尊长(也就是父母长辈)也想得开。
包拯的儿媳妇丧夫,她爹妈就劝她改嫁,理由很充分,直接点明了你丈夫没了,你守着儿子,哪天儿子也没了,你守谁去?
陆游和他表妹唐婉的离婚,背后就是陆游他妈一手操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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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这是个爱情悲剧,但也证明了长辈对子女婚姻的干预权,包括支持他们离婚。
04
说到底,还得看当事人自己怎么想。
宋代女性最牛的地方在于,她们不因为离婚、改嫁就看不起自己,没有那种“自轻自贱”的态度。
这方面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咱们都熟的女词人,李清照。
李清照的一生,那可真是经历了三种婚姻现象:包办婚姻、夫死再嫁、诉讼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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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的第一任丈夫赵明诚去世后,李清照晚年遇上了张汝州。这张汝州热烈追求,李清照就改嫁了。
结果婚后才发现,这家伙是“金玉其外,败絮其中”,图的是李清照收藏的那些宝贝。
换成一般人,可能就忍了。但李清照是谁啊?
她直接说出了“猥以桑榆之晚景,配兹驵侩之下材”的豪言壮语(我这把年纪,怎么能配给这种小人市侩!),然后一纸诉状把张汝州告上了公堂。
她要离婚。
这在当时可是个大事,因为《宋刑统》规定:“妻告夫罪,虽得实,徒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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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说,老婆告丈夫,就算告赢了,自己也得坐两年牢。
李清照为了离婚,宁愿坐牢。
她这底气是哪来的?当然是她自己豁达自若的气质,但更重要的,是那个时代的法律和社会,给了她这条路走。
咱们就来扒一扒宋朝的法律,看看是怎么给女性撑腰的。
最关键的一条,《宋刑统》里写得明明白白:“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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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过来就是,夫妻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的,女方不用坐牢。
这就是“和离”,和平分手,官府不管。
这也解释了为啥李清照非得去坐牢,因为她那个不叫“和离”,她是要把人渣丈夫告倒,那性质可就不一样了。
但不管怎么说,法律终究是给了女性起诉离婚的选择权。这在封建社会,已经算是天大的进步了。
05
皇亲国戚能这样,那平民老百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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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礼法对老百姓的束缚,相对来说更松。宋代法律对平min女性再嫁的限制,就更宽泛了。
首先,宋朝法律对宗室之女(就是皇亲国戚的女儿)离婚再嫁,是有专门规定的。
北宋刚开始,还管得严,说女的丧夫,没儿子也不许再嫁。
到了宋英宗时期,汝南郡王赵允就上书了,说这规定“非人情”,太不人道了,请求改掉。
后来法律就改了,说宗室女的祖父、父亲两代人都当过县官以上的,就允许再嫁。这虽然有限制,但口子撕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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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宋神宗时期,条件再次降低。宋神宗下诏:“宗女毋得与尝娶人结婚,再适者不用此法。”
意思是宗室女不能嫁给二婚男,但如果这个宗室女她自己就是二婚,那就可以嫁。这弯转得,挺人性化。
神宗还搞了个激励政策:“宗室袒免以上女与夫离而再嫁,其后夫已有官者,转一官。”
啥意思?你娶了离婚的宗室女,你要是当官的,直接给你升一级。
隋朝中了历史彩票,一夜暴富,两代败光,像不像拆迁户。宋朝这是拿官位当彩票,鼓励大家娶二婚宗室女啊。
那平民女性呢?《名公书判清明集》里记了不少判例,总结下来有这么几条,每一条都挺给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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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男方委妻而去过期不归者,听妻改嫁。”
丈夫要是跑路了,到期不回来,妻子可以直接改嫁。
你想想,在古代,一个女的被丈夫扔家里,没个说法,那不就是“活寡”吗?这日子咋过?宋朝法律干脆,不玩虚的。你跑了?行,官府给你立个期限,过期不候,你老婆就成自由人了,想嫁谁嫁谁。
甚至还针对骗婚的,说入赘的女婿或者无赖娶妻,要是骗了钱跑了,也一样,过期不还,女方直接改嫁,官府还要抓那个骗子。
第二,“丈夫外出不归者,任妻改嫁。”
到了南宋,程朱理学都开始兴盛了,还有规定:“其夫出外三年不归,亦听改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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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出去浪,三年不回家,连个信儿都没有,生死不明。搁别的朝代,女的可能就得在家里立个“望夫石”了。
但宋朝法律不这么看,它直接从实效年限上给你算了。你三年不回来,法律上就当你这婚姻自动解除了,女方恢复自由身。
这不就是给女性一个止损的期限吗?
第三,丈夫死了,女方改嫁的时间大大缩短。
以前规定“夫亡六年改嫁”,守孝期很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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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宋哲宗,直接改成:“女居父母丧及夫丧而贫乏不能自存,并停百日外嫁娶。”
从六年缩短到一百天,而且还加了个前提——“贫乏不能自存”。
这就是宋代法律人性化的地方。它不跟你扯那些虚头巴脑的礼教,它只看你能不能活下去。你都穷得活不下去了,还守什么六年?一百天后,赶紧嫁人,找个能让你吃饱饭的。
第四,宋代对川峡地区(就是四川、重庆一带)女性改嫁有专门规定。
宋宁宗时规定:“凡客户身故,其妻改嫁者,亦听自便。”
很明确,丈夫突然没了,妻子想啥时候改嫁,就啥时候改嫁,随你自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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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啥要专门给这个地区立规矩?因为当时川峡地区经济相对落后,女性对男性的依附性更强。法律这么规定,就是考虑到那里的女性在丈夫死后,生活可能立马就没着落了,所以给她们最大的自由,让她们赶紧找下家。
第五,丈夫犯重罪被流放了(叫“移乡编管”),《名公书判清明集》里说:“其妻愿离者,听。”
妻子想离婚的,官府准了。
这在古代可不得了。古代讲究“嫁鸡随鸡,嫁狗随狗”,丈夫犯了事,老婆得跟着倒霉。
但宋朝法律等于是给女性开了一个“防火墙”。你丈夫犯了重罪,那是他自己的事,你作为妻子,有权利选择不跟他一起沉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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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条法律是宋代首创的,以前的朝代可没有。
第六,也是最关键的一条:丈夫敢把老婆卖了。
《宋刑统户婚律》规定:“若其卖妻为婢……即和离异”。
要是丈夫把妻子卖给别人当奴婢,直接判离婚。
《名公书判清明集》里更干脆:“在法,雇妻与人者同和离法。”
丈夫把妻子租给别人(你没看错,是租),也等同于和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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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说明啥?说明宋代法律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女性在婚姻中的独立人格,否定了男的对女的人身控制权。
这在别的朝代,女的就是男的财产,丈夫卖老婆,虽然也不光彩,但官府不一定管。
但在宋朝,法律不这么看。你敢卖老婆?你这是把人当货物,这不行。法律直接插手,判离。
第七,妻子在婚内受辱时,妻子可直接与丈夫离婚。
这里的受辱,指的是妻子在婚内贞操权受侵犯。
《庆元条法事类》规定:“妻被夫同居亲强奸,虽未成,而其愿离者亦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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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被丈夫的男性亲属侵犯,哪怕是未遂,只要妻子想离,官府就同意。
还有,如果丈夫逼迫妻子卖淫,“诸令妻……为娼……并离之”。
丈夫收取了别人的钱财,强迫妻子出卖自己,官府会直接同意妻子的离婚诉求。
这说明宋代法律,在那个年代,就已经开始维护女性在婚内的专属性权利和人格尊严了。
所以说,宋代女性“能过就过,不能过离”的底气,是实打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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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股底气,是发达的商品经济给的,是“重利轻义”的社会观念给的,更是《宋刑统》、《名公书判清明集》里那些白纸黑字的法律条文给的。
那个时代的女性,她们没想那么多“主义”,就是想活得好一点,吃饱饭,不受气。
当丈夫指望不上,甚至带来灾难时,法律给了她们一条退路,社会风气给了她们一点宽容。
这股风气,一直到南宋中后期,程朱理学彻底占据思想高地,才慢慢被压下去。
反观后来那些条条框框越来越多,把“贞节”二字捧上天,动不动就立牌坊的时代,那又是另一回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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