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部署,2025年6月至12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黑加油点“大扫除”专项整治行动。行动明确指出,针对非法调和生产劣质油、违规运输,非法销售等扰乱成品流通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非法行为要严厉打击。为持续深化加油点“大扫除”专项整治行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我市公布一批黑加油点“大扫除”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市应急管理局
案例一
2025年5月,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应急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成功查处一起无证经营危险化学品(柴油)案件,涉事主体宝应县某油品经营部(经营者刁某华,71岁)因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销售柴油,被处以10万元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8412元。
据了解,举报信息详细描述了宝应某老桥下一船只存在非法柴油交易的情况,并附有现场照片。5月20日,执法人员迅速赶赴现场核查,当场查获正在交易的经营者刁某华与购买者农户黄某林,现场还发现用于储存和加油的船只、加油机及输送软管,船舱内及交易油料初步判断为柴油。经进一步调查,执法人员固定了多项关键证据:包括未售出的约450升柴油(已安全转移)、专业机构出具的油品检测报告、调查询问笔录5份、现场及历史转账记录;上游供油某公司的营业执照、危化品经营许可证及舟山市应急管理局回函;关联人员顾某林的挖机作业清单、转账及结算记录等。
调查显示,该经营部工商登记经营范围虽包含“柴油(闭杯闪点≤60℃)零售”,但明确规定需“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而其实际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属于违规经营。柴油作为闭杯闪点≤60℃的危险化学品,其经营行为受《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严格约束,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2025年5月22日,宝应县应急管理部门对该案立案调查,8月13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违法经营行为,罚款10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8412元。目前,罚款已部分执行到位。
此次案件是群众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的典型案例,也再次警示经营者:危险化学品经营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资质,任何心存侥幸的无证经营行为都将面临法律严惩。相关部门表示,将持续强化危化品领域执法检查,筑牢安全生产防线。
案例二
2025年9月5日,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头桥派出所向市应急管理局移交了曹某涉嫌无危化品经营许可证销售柴油的违法行为。
经调查,曹某主要从事工程机械出租业务,因工程机械需要大量柴油,曹某建立了多条柴油购买渠道,并购买了一辆配备了加油设备的油罐车用于配送和加油。在出租工程机械设备业务中,曹某结识了多名从事工程机械业务的同事,因工程机械到加油站加油不方便,曹某逐渐为其他工程车辆提供了加油业务,客户范围也渐渐由单纯的工程机械发展到吊车、农机等。随着柴油需求量的增长,曹某购买了一只15立方米的油罐放置在其位于头桥镇老家的一间厢房内用于柴油储存和周转,由此形成了一条柴油供应灰色链条。
市应急管理局接到线索移交函后,第一时间开展了案件调查工作,首先梳理其微信收款记录,固定柴油经营收款证据,为确保证据链完整,执法人员对疑似柴油经营流水的付款人进行走访询问,目前已确认曹某柴油经营所得五万五千余元。同时协调公安机关和属地政府对曹某违法储存柴油的油罐进行了清理,公安机关对曹某违法储存柴油的违法行为给予了拘留的行政处罚。下一步,市应急管理局在继续调查其违法经营线索的同时对其油品来源进行摸排,确保彻底斩断流动加油非法链条。
案例三
2025年7月10日,邗江区应急管理局联合交通运输管理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分局、税务局等部门对非法加油进行联合执法。在扬州某物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负责人房某阳正在往一辆卡车内加注柴油,疑似非法从事柴油经营活动;地上罐和地埋罐未设置静电接地措施和防雷措施,2个罐体为加油站淘汰下来的旧罐,均没有相关手续和质量合格证明材料;加油设施和储罐区域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执法人员针对检查出的问题进行取证,并当场下达了执法文书:《现场检查记录》《抽样取证凭证》《查封扣押决定书》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于2025年7月15日对该企业进行立案调查。
邗江区应急管理局通过执法记录仪拍摄了扬州某物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视频,调取了该公司十五天监控记录,通过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房某阳和员工刘某萍进行调查询问,查阅发票和供货单等材料,并委托扬州市检验检测中心对油罐内油品进行检测,发现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该公司非法从事柴油经营活动,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规定;2、该公司地上罐和地埋罐未设置静电接地措施和防雷措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规定。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普法连接
为了督促扬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合规使用成品油,保障全市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扬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扬州市生产经营单位自用柴油基本安全条件清单。

一、自建(含撬装)自用加油装置应当仅限本单位自用、建筑施工、抢险救灾等临时或特定场所,严禁向其他社会车辆和容器提供油品销售服务。
二、自建(含撬装)自用加油装置应当独立设置在安全场所,管理主体应制定专门的使用、维护、油品出入登记、安全管理等制度,明确装置的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操作、维护,规范记录出入库油品的时间、数量、来源和用户,严禁未取得安全资质的自然人进行管理。
三、自建(含撬装)自用加油装置设置场所,应当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涉及租赁使用的还应当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职责,严禁违规在居民区、公共停车场所、道路边等未取得合法使用权的土地上建站。
四、自建(含撬装)自用加油装置应当规范运行,定期开展安全培训教育、安全预案演练,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取得有效安全资格证上岗;严禁无证上岗、不按要求开展安全培训教育。
五、自建(含撬装)自用加油装置储油罐应当具有《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的防爆、防火和防泄漏功能,同时安装液位计和防溢油阀等安全设施,严禁设备设施达不到技术规范要求或未安装就运行。
六、自建(含撬装)自用加油装置应当接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周边视频监控应当满足全部图像24h不间断录像,录像存储时间不少于90天;严禁逃避或者拒绝监管。
七、自建(含撬装)自用加油装置使用的成品油应当做到来源合法、运输合法、质量合格、使用合规,管理主体应当取得成品油增值税发票,严禁购买和加注来源不明、不合格或者不带票的成品油。
八、自建(含撬装)自用加油装置应当具备《撬装式汽车加油站技术标准》(SH/T3134)、《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以及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安全标准中的规定条件,管理主体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专项安全、环保评价,并根据评价提出的问题及措施整改合格,严禁未办理相关手续,违规运行。
九、自建(含撬装)自用加油装置加油现场应当规范、安全、有序,装置临近行车道一侧应设防撞设施,加油区安全警示标示齐全、醒目,加油员工应当着防静电工作服;严禁加油现场混乱、随意流动吸烟等不安全行为。
十、生产经营单位使用专用柴油配送车为车辆、设备进行柴油加注时,由符合《柴油配送油罐车(带加油机)运营规范》(附件3)的企业配送,严禁使用改装、未通过审核的非专用柴油配送车进行油品的运输、加注。
来源:扬州应急管理
编辑: 徐振华
初审:陈明君
终审:梁传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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