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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不起诉案例三
博主从检索所得的153份不起诉决定书中,按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法定不起诉展开,总结归纳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中的无罪辩点,力求为现实中遇到的个案问题探寻广义无罪的解决路径。现就案例情况进行介绍。
10.低报价格证据不足
谷某某虽有指使他人制作低于生产厂商原厂发票金额的发票等单证用于报关,但在案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厂商与公司之间是否以上述价格进行货款结算,报关价格是否为本案涉案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故不符合起诉条件。文书:沪检三分诉刑不诉〔2015〕7号。
11.无故意、无损失
姚某某虽实施在报关单据上修改真实贸易方式的行为,但无法证实其上述行为是为了偷逃税,且涉案64票进口货物基本已在国内销售完毕并且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未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故作出不起诉决定。文书:京三分检公诉刑不诉〔2015〕3号。
12.电子数据存在瑕疵
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林某某明知物流公司实施了转口贸易申报偷逃应缴税款的走私犯罪事实,证据不足,没有严格按照电子数据提取规范进行提取,导致证据效力存疑,故作出不起诉决定。文书:津检二分院公诉刑不诉〔2017〕18号。
13.员工无主观故意
被起诉人作为单位员工,受领导指派完成相应工作任务,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起诉人具有偷逃税款及逃避海关监管的主观故意。文书:津检二分院公诉刑不诉〔2017〕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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