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到看到白天辉受贿案的判决书,才真正明白什么叫"数额特别巨大"——11.08亿元的涉案金额,刷新了近年来金融腐败案件的纪录。2025年12月9日,随着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执行令下达,这位华融国际原总经理成为继赖小民之后,又一位倒在反腐利剑下的金融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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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香港到天津的堕落之路
判决书显示,白天辉的犯罪集中在2014至2018年。这四年间,他利用担任华融(香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等职务便利,在项目收购、企业融资等环节疯狂敛财。值得注意的是,其犯罪轨迹与已被执行死刑的赖小民高度重叠,两人同在华融系任职期间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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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383条,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是300万元以上。而白天辉的涉案金额达到法定标准的369倍,仅数字本身就构成"特别重大损失"。但法院特别强调,量刑关键还在于其"造成社会影响特别恶劣"——这指向的是金融腐败对国家经济安全的系统性破坏。
立功为何救不了命
案件有个特殊细节:白天辉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并提供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符合重大立功表现。在普通刑事案件中,这往往能获得从轻处罚。但法院认为,综合其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不足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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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功不抵过"的判决并非孤例。2021年赖小民案中,尽管被告人主动认罪悔罪,法院仍以"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判处死刑。两案共同传递出明确信号:在涉及国家金融安全的腐败案件中,司法更注重犯罪行为造成的客观危害。
从10万到11亿的量刑刻度
对比近年要案可以发现,受贿量刑呈现明显阶梯:
- 国家烟草专卖局原副局长何泽华受贿9.43亿,判死缓
- 内蒙古银行原董事长杨成林受贿6亿余元,判死缓
- 而白天辉与赖小民(17.88亿)均突破10亿门槛,获死刑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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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背后是2016年司法解释确立的"数额+情节"双重标准。当金额超过3亿元时,只要同时存在"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等情形,就可能触发死刑条款。
金融反腐的"零容忍"逻辑
十八大以来,金融领域已有多名高管获刑:
- 证监会原副主席姚刚受贿6961万,判18年
- 保监会原主席项俊波受贿1942万,判11年
- 华融原董事长赖小民受贿17.88亿,执行死刑
与普通职务犯罪相比,金融腐败往往伴随资金外逃、市场操纵等衍生危害。白天辉案中,其利用香港平台作案的特征,更凸显跨境腐败的风险。这或许能解释为何司法对金融"巨蠹"格外严厉——每一起案件都在重塑资本市场纪律红线。
当死刑判决书送达时,这位曾经的金融精英终于流下悔恨的泪水。但法律不会为眼泪打折,就像反腐没有"将功补过"的选项。在白天辉伏法的背后,是持续深化的金融监管改革,更是14亿人民对公平正义的集体守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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