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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想起了在单位工作的一件往事。
说的是常见的物业管理换管家纠纷。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交接难”是当下物业服务领域的一个热点难点问题,由此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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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原物业服务人不退出物业服务区域,不交还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不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不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
住建局往往来请示这个问题。
我告诉他们很好办,就告诉他们: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老管家不走,可以,但不得收物业费。
据说这个办法挺管用的,许多老管家不得不离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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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案例三中人民法院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九条的规定,明确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原物业服务人拒不退场的,对其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物业费的主张不予支持,引导物业服务人依法诚信履行义务,维护正常物业服务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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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九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原物业服务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本案中,某物业公司在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未按业主委员会要求向新物业服务人履行交接义务,经明确告知法律后果后仍拒不退出该物业服务区域,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用。最终判决:驳回某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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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进行物业交接是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原物业服务人基于诚信原则应当履行的后合同义务。
由于新老物业服务人之间的利益冲突等原因,部分原物业服务人无视小区业主共同意愿,继续占用物业用房、拒不交还相关资料,“以服务之名行强占之实”,导致新物业服务人难以顺利开展工作。
物业交接不顺,不仅容易引发原物业服务人、新物业服务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之间的纠纷,而且扰乱小区管理秩序,影响物业服务质量,降低业主生活品质。
本案判决驳回某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有利于引导物业服务人按期退场、依法履行交接义务,对于规范物业服务行为、构建和谐宜居的小区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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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例值得各地住建局学习。
我们看到,一个民事案件也可以解决行政纠纷,这再次论证了我民行不分家的观点。
2025年12月8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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