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5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近日公布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的一审刑事判决书,7名被告人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不等的刑罚,并没收查扣的网具,要求回到社区后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4年上半年,被告人陈某某、葛某某与他人(另案处理)共谋于东海禁渔期内捕捞梭子蟹销售牟利,由陈某某、葛某某负责联系捕捞船实施出海捕捞,他人负责安排运输船接驳渔获物及后续销售。
2024年7月中旬,陈某某、葛某某在无专项(特许)捕捞许可情况下,邀约徐某某、黄某某驾驶各自船只至东海捕捞梭子蟹,四人指挥各自捕捞船使用刺网实施捕捞。7月20日,陈某某告知他人可以派运输船接驳梭子蟹,他人安排两条运输船于次日出海,并雇佣人员在船上对接过驳位置、记录捕捞船过驳筐数。7月23日,两条运输船将过驳梭子蟹约600筐运输至崇明老滧港码头,后将该批梭子蟹出售,得款848650元。
2024年7月31日,林某甲、林某乙、杨某某驾驶各自船只至东海时偶遇陈某某、葛某某等人的船只。在得知可以将捕捞的梭子蟹出售给陈某某、葛某某联系的运输船后,上述七人分别指挥各自捕捞船到约定海域捕捞。后经陈某某与他人沟通,两条运输船再次以上述方式从上述7艘捕捞船过驳梭子蟹。次日,海警巡逻艇在北港水道附近水域巡逻时发现正在返港的两艘运输船,当即登临检查。经认定,一船只载渔获物重20156.2公斤,另一船只载渔获物重17847.8公斤,品种均为三疣梭子蟹,市场批发价格为每公斤120元。上述渔获物均已变卖处理。
2024年8月初,徐某某继续驾船在海上捕捞梭子蟹。同月16日,崇明海警局于东海170渔区附近海域发现该船,在船上抓获徐某某。经认定,徐某某的船只载渔获物重567.1公斤,品种为三疣梭子蟹,市场批发价格为每公斤120元。上述渔获物已变卖处理。
2024年9月、11月,涉案人员先后主动至办案机关投案;2025年1月14日,杨某某在浙江舟山被抓获到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葛某某、徐某某、黄某某、杨某某、林某甲、林某乙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红星新闻记者 袁伟
(来源: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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