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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1.租赁运营协议对“竣工验收”无明确约定,且标的设备已联合验收合格,承租人再以“质量不符”拒付租金,不予支持。
2.约定违约金为欠付租金30%,显著高于资金占用损失,法院依职权调减为同期LPR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3.租金基数以“实际投资额度×2%÷3年”计算一年租金,符合合同文义及财务决算金额,予以维持。
4.不同案件分别追究“逾期付款”与“合同解除”两种违约责任,不构成重复诉讼。
【关联法条】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七百零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法律关系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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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主体】
上诉人(原审被告):喀什某某产销链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伽师县英买里镇甲村村民委员会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伽师县克孜勒博依镇乙村村民委员会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喀什地区9个村委会与产销链集团签订《黑鸡项目租赁运营协议》,约定:
①村委会负责投资建设,集团负责20年运营;②第1-3年每年租金为“实际投资额度×2%÷3”,每年9月30日前支付;③逾期付款按投资总额30%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律师费等损失。
2024年9月30日首期租金到期,集团以“设备质量不符、未竣工验收”为由拒付。两村委会诉请:
1.租金325,022.87元(已扣减预付款4万元);
2.违约金97,506.86元(欠付金额30%);
3.律师费17,000元。
【法院查明】
1.财务决算审核报告确认两村实际投资18,251,143.71元。
2.伽师县农业、畜牧等七方已出具联合验收合格意见。
3.集团五次发函要求整改,但未提供送达及回函证据。
4.同期另三案分别处理租金、逾期利息及合同解除违约金,当事人与请求范围不同。
【法院认定】
1.质量抗辩:合同未约定“验收合格”为付款前提,且设备已验收,集团拒付理由不成立,构成违约。
2.违约金调整:约定30%明显过高,参照同期同类案件,调整为以欠付租金为基数自逾期日至清偿日按LPR计息。
3.租金计算:18,251,143.71×2%÷3=121,674.29元/年,扣减已付4万元,应付325,022.87元正确。
4.重复收取违约金:本案仅追偿逾期租金付款利息,另案所请系合同解除违约金,请求主体与违约事实不同,并非针对同一违约行为的重复主张。
5.律师费:合同明确约定由违约方承担,且已实际支付,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二审(2025)新31民终2693号判决:
1.维持一审租金325,022.87元、律师费17,000元;
2.变更违约金为:以325,022.87元为基数,自2024年9月30日至实际付清日按同期一年期LPR计算;
3.驳回集团其余上诉请求;
4.驳回村委会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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