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陕西省高速公路路政执法总队通报了一起涉路施工违法案件。宝鸡高新水务有限公司因未经许可擅自穿越G30连霍高速修建排涝渠,依法处以罚款6000元,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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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陕西)
据行政处罚决定书(陕1311交罚〔2025〕5号)显示,该公司在未办理涉路施工许可手续的情况下,于G30连霍高速朴南村2号大桥段构筑排涝渠(明渠)。该结构采用G30钢筋混凝土材质,分别从西安方向K1221+995米处穿入、天水方向K1221+970米处穿出,构成“未经同意穿越公路修建渡槽”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
执法部门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及陕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决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0.6万元,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决定日期为2025年11月5日,执行机关为陕西省高速公路路政执法总队。
这起案件虽涉及罚款数额不大,但其警示意义显著。它向所有涉路施工企业明确传递了一个信号:任何涉及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的工程活动,无论规模大小,都必须将合法合规置于首位,主动申请并取得行政许可后方可动工。
高速公路是国家重要的交通基础设施,其安全稳定关乎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擅自施工可能对路基、桥涵造成隐蔽损害,威胁高速公路的长期使用寿命和行车安全。执法部门对此类行为的查处,正是履行公路安全保护职责、维护公共利益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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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宝鸡高新水务有限公司已被责令立即改正。此案也提醒广大企业与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前,务必深入了解并严格遵守公路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主动履行报批程序,切莫因图一时之便而逾越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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