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对象与方式
适用对象: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可实行定期定额征收;不符合查账征收且不具备定期定额条件的,可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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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方式:
定期定额:税务机关核定一定时期的“定额”,据此确定税额;
核定应税所得率:先按收入×应税所得率求出应纳税所得额,再按经营所得税率表计算。
常见计算口径:
定期定额:应纳税额 =核定收入总额 × 核定征收率(核定收入总额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核定应税所得率: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总额 × 应税所得率;应纳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提示:核定征收方式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由主管税务机关依职权确定。
二 核定流程一览
自行申报:提交经营行业、营业面积、雇佣人数、预计月经营额/所得额等。
核定定额:税务机关结合典型调查,按办法规定的多种方法测算。
公示与核准:初步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报县级及以上税务机关核准。
下达与公布:送达《核定定额通知书》,并在原公示范围内公布最终定额。
执行期限:定额执行期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最长不超过1年。
三 核定方法与计算口径
核定方法(可一种或多种并用):
按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推算;
按成本+合理费用和利润测算;
按盘点库存推算;
按发票及相关凭据核定;
按银行账户资金往来测算;
参照同类行业、同规模、同区域水平;
其他合理方法。
计算口径举例:
定期定额:若核定收入总额为100,000元,核定征收率5%,则个税应纳=5,000元。
核定应税所得率:若收入1,000,000元,应税所得率10%,应纳税所得额=100,000元;按经营所得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再减速算扣除数)。
四 申报与合规要点
日常申报:实行简易申报的,按期缴清税款,当期可不另行申报;已确定的申报方式在执行期内不予更改。
超定额处理:当期发票或税控数据超过定额,或在核定地点以外经营,应按规定办理申报并补缴税款。
执行期结束:以每月实际经营额、所得额申报;超过定额按申报额缴税,低于定额按定额缴税。
连续异常: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明显偏离定额的,应提请重新核定。
资料与保存: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完整保存涉税资料并接受检查。
争议救济:对核定有异议的,自收到《核定定额通知书》起30日内可申请重新核定;也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温馨提醒:核定征收的口径、征收率/应税所得率、申报期限等由省级税务机关制定并动态调整,请以主管税务机关最新公告与送达文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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