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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日,国家宪法日前夕,为进一步响应《云南省传统村落保护办法》的号召,动员更多社会力量参与到传统村落保护中来, 云龙县传统村落保护工作专题新闻发布会举行。

会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部门领导、新闻媒体记者实地参观了云龙县宝丰古镇,直观感受传统村落的历史风貌与保护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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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上,举行了云龙县传统村落司法保护专题片《古韵法行》首发仪式,专题片以宝丰村民视角,生动展现了云龙法院通过“传统村落法官工作站”,妥善化解涉传统村落保护矛盾纠纷、以司法力量守护“乡愁”的实践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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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宝丰乡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介绍了宝丰古镇保护工作的具体实践和成效;云龙县人民法院通报传统村落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并宣读《宝丰古镇司法保护倡议书》。
在交流发言环节,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围绕“传统村落保护”主题,就如何强化部门职能、凝聚保护合力展开深入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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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2年国家实施“中国传统村落”名录保护制度以来,云龙县共有17个村先后列入国家前六批“中国传统村落保护名录”。此次发布会以司法为引领,既为大理州传统村落保护工作搭建了交流协作平台,更让“保护传统村落就是守护文化根脉、留住乡愁记忆”的理念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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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云龙县各相关部门负责人,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云南日报、云南法制报、大理融媒、云龙融媒等媒体记者参加新闻发布会。
记者:施滢 陈银涛
编辑:杨雨
值周:黑浩川 胡亚玲
主编:李胜
生态环保普法宣传小知识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苍山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苍山保护管理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苍山保护管理机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设立各类开发区,开发或者变相开发房地产以及从事其他损害或者破坏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自然环境等与苍山保护管理目标不相符的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四)个人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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