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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到监督和制约,大家可能听着都比较刺耳,甚至有不少人觉得反感。“我自己干,想怎么干怎么干,让你一搅和,反倒不好干了。”记得前些年,我跟最高法院巡查组到地方法院进行司法巡查。座谈过程中,有地方法院的院长开玩笑说:“现在司法机关是弱势群体。”并总结了司法工作在“十三个之下”:在党的领导之下,在人大的依法监督下,在政府的支持下,在政协的民主监督之下,在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之下,在群众的关注支持之下……”这是开玩笑的说法,但同时也证明了监督和制约无处不在。越是权力重,处理的利益越复杂,越要慎重稳妥。而慎重稳妥,最需要的是监督制约。毕竟,人是靠不住。
“好的制度可以使坏人变好,而坏的制度可以使好人变坏。”制度就是监督制约。说直白些,整部刑事诉讼法,写的就是“监督制约”四个字。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监督制约,规定在刑诉法的基本原则里,也体现在刑诉法的具体规定中。律师对公检法的监督和制约,更多的写在了刑事诉讼具体的制度当中。
但实践中常有律师抱怨:“谈什么监督制约?能做样子听听意见,就算不错了。”还有不少人有些自卑心理和气馁想法:“说白了,就是律师不受办案机关尊重。办案机关有优越感。”如此等等,不一而足。这些想法,有些是个人性的,不值得回应;有些带有普遍性。需要专门研究和考虑应对方案。
我一直在总结律师对办案机关形成监督制约的规律性做法,也形成了一些认识。这次讲课的最后一部分,就专门讲讲这个问题。
一、谁欢迎监督,谁排斥监督?
任何权力可能滥用。作为个人的私权利,也是一样。所以监督制约非常重要。但大家有没有考虑一个问题,谁、在什么情况下,欢迎监督?和谁、在什么情况下,排斥监督?
我举两个例子。
一是,立法工作的例子。
很多时候,立法工作在面对舆论上,也是左右为难。主动拥抱舆论,有利于普法和加强社会对法律的理解。但同时也可能被误读被攻击甚至被裹挟。回避舆论,重大立法连个明星绯闻的热度都不如,又明显对社会生活影响不够,不足以使法律规定走进车间学校,摆在田间地头。
但无论法律怎么被误读,立法机关从来不“改正”,甚至都不回应。为什么?对法律的认识有个过程,法律效果的好坏,更不是靠争论就能解决的。得靠“用”,靠实践来检验。
群众对法律的认识,随着实践的深入,会越来越清晰;具体法律规定的利弊大小,也要靠具体应用来检验。
把检验的重任交给实践,是需要勇气的。这个勇气来自于哪里?来自于“不夹杂私货”,不徇私舞弊,没有利益输送。由此才能“面对舆情,名正言顺,一笑了之。”
二是,具体执法过程的例子。立法是画蛋糕,执法是具体的切蛋糕。两者都需要监督。但在具体执法过程中的监督,就很难实现。我前面讲,公安侦查阶段的辩护非常重要。有人给我留言说:“公安一般都是给律师黑脸,还谈什么辩护呢?”
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就必须立即产生警觉。“事出反常必有妖。”把案子捏在自己手里,既不与嫌疑人的律师沟通,也不与被害人的律师交流,完全按自己的意见办。由此就可以为所欲为。这在表象上已经证实了“谋私”。
想办好案子的,都主动接受监督,多听听意见至少可以少出现错误。不想办好案子的,才回避监督、拒绝监督甚至打压监督。
二、哪些案件容易接受监督,哪些案件容易排斥监督?
前段时间,和几个同学在一起喝酒。他们“都很坏”,用我的话说,叫“没一个好人!”其中有一个聊起来我做的一个民事案件,并对思路、打法和效果赞不绝口。另一个插话说:“你还做民事案件啊?不是刑事吗?”还有一个更坏的插话说:“全靠运气!”
这些都是玩笑话,没有什么关系。
我重点想说的是,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若分起类来,所有的案件只有两种:一种是有案外的、法外的幕后操纵因素的;另一种是没有这些因素,单纯是法律适用、事实厘清这些案内因素的。
两者比较,后一种情况更容易接受监督,生怕搞错了。我前段时间去所里,每次都还见不到我的助理王斐汀律师。我就问“小王呢”?他们回答我说:“开庭去了。”“有那么多庭开吗?比我还忙。”“二审的医疗纠纷,鉴定人出庭都两次了,法院仍然还要再让专家证人出庭。”
“哦,那这是没有案外因素的案子,法院想处理好。”
我常说:“越明显的违法,越难纠正。”可不嘛。幕后因素和幕后力量如此重大,以至于连基本的程序和颜面都不顾了,纠正起来能不复杂吗?
越是公正执法司法的案子,越欢迎监督;越是夹杂私货的案子,越排斥监督。说白了,就是这种案子需要“暗箱操作”。
三、针对案件类型,形成制约的规律性做法是什么?
明确了案外因素操纵和仅有案内因素两种分类,明确了欢迎和排斥监督的案件类型,就很容易总结规律性做法,对症下药。
没有案外因素的,大家讲的是法律,争论的是事实,用好用足诉讼制度和诉讼程序就行了。“该说的一定要说,该提的一定要提,不要错过了程序节点,更不要忽略了重要事实。”
更重要的是,有案外因素的怎么办?
我记得前段时间学习邓小平文选。小平同志与撒切尔夫人谈香港回归问题时,说:“收回香港主权,无非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协商。这种方式,大家都满意,也都受益。另一种方式就是斗争。如果英国政府不同意和平回归,我们将考虑收回香港主权的时间和方式。”
小平同志多伟大!他针对的是香港回归问题,但其中的道理适用于一切社会现象和社会问题。
干什么事都一样,无非就是两种:协商和斗争。协商不成,就是斗争。
斗争是讲技巧和策略的,更要讲针对性。我办一些明显有幕后因素的案子,有些案子这种非法因素还很重。但到办案机关一般都会先说:“咱们还是先礼后兵。如果依法办事,逐步推进,咱们共同想办法把事情妥善处理好。”“但如果不讲道理,那解决的办法就更多了。”
“因为,对律师来说,讲道理要依法。而如果不讲道理,法外的空白之处,都可以为我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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