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8日,深圳一个普通的傍晚,14岁女生潘某某在自家楼下被同班男生钟某某连捅26刀,倒在血泊中。
更令人脊背发凉的是,行凶前,他专门上网搜索:“14岁杀人会判死刑吗?”
确认“最高无期”后,才冷静买刀、踩点、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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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他还编造“见义勇为受伤”的谎言,直到法庭上听说可能判死刑,才第一次跪地求饶。
这不是冲动,是算计;不是失足,是谋杀;不是孩子犯错,是少年杀手在钻法律的空子。
最终,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已是现行法律对未满18岁罪犯的顶格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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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公众的愤怒并未平息:一个精心预谋、手段残忍、毫无悔意的凶手,凭什么还能活着走出监狱?
我们当然理解,法律对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初衷。但当“保护”变成“纵容”,当“挽救”沦为“放虎归山”,这套逻辑就值得重新审视。
现实早已变了。
今天的14岁少年,不是躲在父母身后的小学生,而是能熟练使用网络、深谙法律边界的“精算师”。他们知道12岁是刑责底线,14岁不判死刑,18岁前减刑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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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我未成年”成了校园霸凌的挡箭牌,成了暴力犯罪的护身符。更有甚者,直接把年龄当作“免死金牌”,在作案前做足“风险评估”。
这起案件最刺痛人心的,不是凶手的残忍,而是他对法律的利用。
他不是不懂对错,而是清楚地知道:哪怕杀了人,也死不了,关几年就能出来。这种“理性作恶”,比一时冲动更可怕。因为它意味着,法律的威慑力在他眼里已经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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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更大的隐患在于:无期徒刑,在现实中未必等于终身监禁。
根据我国现行规定,无期罪犯服刑两年后,若表现良好,可减为25年有期徒刑;再经多次减刑,实际服刑可能仅15年左右。
也就是说,这个14岁的杀人犯,30岁出头就可能重获自由。到那时,他会不会再次伤害社会?谁来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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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呼吁“不得减刑、不得假释”,并非情绪宣泄,而是基于血泪教训的理性诉求。
从邯郸初中生埋尸案,到大连13岁男孩杀人案,再到如今的深圳惨剧,低龄恶性犯罪一再证明:有些“孩子”,早已具备成年人的恶意,却享受着未成年人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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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需要温度,但不能没有牙齿。
《刑法修正案》已将刑责年龄有条件下调至12岁,这是进步。但对14–18岁群体中的极端暴力犯罪,仍缺乏“终身监禁、不得释放”的制度设计。
这导致司法陷入两难:要么突破死刑红线(不可为),要么放任潜在危险分子未来重返社会(不可忍)。
或许,是时候引入“限制减刑”机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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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预谋杀人、手段特别残忍、主观恶性极深的未成年罪犯,在判处无期的同时,明确“不得假释、不得减刑”,让其真正“把牢底坐穿”。这既守住不判死刑的底线,又杜绝“关几年就放”的漏洞。
有人说:“孩子总能改好。”
可潘某某的生命,谁来改回来?她母亲听到26刀时撕心裂肺的哭声,又该如何抚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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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终极目的,是守护无辜者,而非庇护施暴者。我们可以给迷途知返者机会,但不该给冷血算计者留后路。
深圳这起案件,不应只是一次判决的终点,而应成为法律反思的起点:保护未成年人,绝不等于保护犯罪的未成年人。
当一个少年把法律研究透彻,只为如何杀人而不死,我们的制度,就必须让他明白:“有些罪,一旦犯下,就永远别想重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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