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信用河北网站发布的“沧运市监处罚﹝2025﹞29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天成晟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未取得项目预售许可证发布房地产广告的行为,依据《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21条的规定,沧州市运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行政处罚2000元。
经查,“天成国风金澜”房地产项目由当事人天成晟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开发建设。当事人在未取得“天成国风金澜”房地产项目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5年8月25日与沧州市狮城霓虹广告有限公司签订《户外广告代理发布合同》(沧州市狮城霓虹广告有限公司涉嫌制作、发布违法广告,另案调查),约定自2025年8月30日至2026年3月31日期间,在武林大道至迎宾大道制作发布灯杆灯箱广告20面,广告画面电子稿由天成晟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员工设计,沧州市狮城霓虹广告有限公司制作并发布,广告发布费、税金、画面制作费等共计800元整。目前合同处于生效期,截至2025年11月13日,因该项目正处于挖槽阶段,没有开设预售资金账户,也未以任何形式收取过客户定金,故当事人开发经营的“天成国风金澜”项目房产尚未售出,未取得违法所得。
依据《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2021修改)》第21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沧州市运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了上述处罚。
![]()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