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末,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吸毒、嫖娼等治安违法记录将封存”的条款,一经公布便引爆舆论场。有人为“悔改者获重生机会”点赞,有人担忧“公共安全防线松动”,而最尖锐的争议直指核心:这项旨在彰显法治温度的新规,是否会沦为特权阶层的“保护伞”,成为有权力者掩盖自身或亲属吸毒行为的工具?当“原谅”的讨论遇上“特权寻租”的隐忧,我们需要在人性救赎与制度公平之间,找到更坚实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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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的警惕绝非空穴来风,特权滥用的风险始终是制度推行的最大痛点。南通文旅官方账号一句“哪位少爷又吸了”的调侃,之所以能数小时涨粉超百万,本质上戳中了人们对“规则只约束普通人”的集体焦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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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眼国际,美国前总统特朗普两次赦免参与国会暴乱、非法持有枪支的极右翼分子丹·威尔逊,却对同类情形的儿童色情犯罪者拒绝赦免,这种“选择性执法”让司法沦为权力私器,也给所有珍视公平的社会敲响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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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国内,过往也不乏特权阶层规避惩罚的案例:艺人王大陆凭借家族势力,用虚假病历规避兵役,未成年酒驾肇事也能靠资本摆平,这种“违法成本由权力买单”的现象,早已让公众对特权干预司法的行为深恶痛绝。如今档案封存新规出台,人们自然会担忧:那些手握权力或资源的群体,是否会利用制度漏洞,让吸毒等违法行为“暗箱操作”后被封存,从此逍遥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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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值得深思的是,公职人员群体的监督盲区可能成为特权寻租的突破口。新规明确,封存记录仅国家机关办案或特定单位依国家规定可查询,这意味着在职公职人员若发生吸毒行为,只要未涉及具体案件或专项查询,其所在单位可能完全无从知晓。不同于考公、参军等严格政审环节仍需查询记录,在职人员的日常考核中,常规背景审查往往不会触及封存档案,这就给部分手握权力者留下了可乘之机——他们可能凭借职权影响力,让吸毒行为的处罚流程“缩水”,再借助档案封存彻底掩盖痕迹,既不影响仕途,又能逃避社会监督。这种“封存不封责”的监督缺位,不仅违背制度公平,更会动摇公众对公职人员队伍纯洁性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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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一直在看一个美国留学生的直播,他是一个在西雅图的医学留学生。在他的描述里,我看到了一个不一样的美国,一个充斥着毒品与死亡的锈带。他每天的任务就是听他导师的消息,去不同的流浪汉的帐篷里面捡尸体,这些尸体绝大多数都是吸毒吸死的,这样吸毒吸死的尸体,对各种医院以及医学院都有着非常高的实验价值,是医院和医学院公开竞价也要得到的东西。不同的毒品吸食的尸体对应着不同的价格,有一些新型毒品吸食的尸体甚至能卖到天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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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在吸食毒品众多的美国来说已经不算是新鲜事了,对于他们来说,吸食大麻就像吸烟一样正常。或许是否原谅吸毒者是他们这样的国家应该考虑的问题,而不是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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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电影流浪猫鲍勃,讲的是一个戒毒的瘾君子和流浪猫的故事,十分受欢迎,拍了好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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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吸食毒品的人非常的少,并且中国的缉毒也做的非常的好,因此并不会存在像美国,英国那样出现大量的吸毒者。我想这个条款一开始也只是想着能够让吸毒的人获得社会的重新接纳,避免他们的第二次吸毒行为。这确实是值得肯定的,但是就按我前面所说,如果这样的行为成为了特权阶级的保护网,那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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抛开情绪层面的争议,新规的核心价值在于打破“一次犯错、终身受限”的不合理困境,这一点对普通民众同样意义重大。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9-2023年全国年均查处治安案件超800万起,其中不乏因一时糊涂被骗沾染毒品后真心悔改者。在北京某戒毒康复NGO中,许多戒毒者保持操守多年,却因“吸毒者”标签求职无门、社交受限,甚至就医住宿都遭歧视,这种全方位的排斥反而可能迫使他们再次复吸。新规为这些普通人提供了“信用修复”的机会,让他们能凭自身能力公平竞争,从“潜在风险源”转变为社会建设者,这正是法治温度的体现。而防范特权滥用,恰恰是为了让这份温度能公平地照耀到每一个真心悔改者,而非被少数人独占。
真正的制度完善,从来都是在正视争议中不断优化。要化解“特权寻租”的担忧,关键在于将“防火墙”筑牢做实:一方面应细化“有关单位”的查询范围和程序,明确将公职人员廉政审查、干部考核等纳入强制查询范畴,实现“封存不封监督”;另一方面应强化责任追究机制,对违规干预档案封存、泄露查询信息的行为设定严厉罚则,让权力不敢越雷池半步。同时,公众的监督也不可或缺,通过公开透明的制度执行流程,让档案封存的适用情况接受社会审视,才能从根本上遏制特权寻租的空间。
回到最初的问题:我们可以原谅吸毒者吗?答案依然是——可以原谅的是真心悔改、承担责任的人,不能原谅的是漠视法律、危害社会的行为,而绝对要警惕的,是特权阶层利用制度漏洞逃避惩罚的企图。档案封存新规不是“纵容的遮羞布”,更不应成为“特权的避风港”,它的初心是给予人性向善的机会,而这份机会的前提,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无论有无权力都不能凌驾于规则之上。
当制度的刚性约束堵住特权漏洞,当社会的包容心态接纳真心悔改者,新规才能真正实现“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法治精神。吸毒行为必须零容忍,悔改之人不应被抛弃,特权寻租更要零容忍——这三者并行不悖,才是对“我们可以原谅吸毒者吗”这个问题最完整的回答,也是法治文明进步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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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就我目前来看,中国法律走到这一步,可能步子扯的有点儿大了吧。是否真的是朱征夫的儿子的问题呢?我不知道,只希望不要让一部本来出发点可能是好的法律成为了特权阶级的遮羞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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